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7

家乡区县: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结果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等扰乱选举会场秩序的;
(三)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二)不安排部署离任经济审计或者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前不公布审计结果的;
(三)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李靖(2014-11-0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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