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教育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家乡区县: 苏州市吴江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教育人才资源开发,构筑教育人才高地,促进吴江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吴江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吴发〔2010〕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教育局组织实施,每年遴选一次,力争五年内在全市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类学校及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培育75名吴江市以上名教师名校长、330名吴江市以上学科带头人,培育和引进2名苏州市以上教育名家,5~8名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省特级教师。

第二章 选拔原则和评选条件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好中选优、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原则,推进实施教育人才计划,壮大骨干教师群体,着力培育和引进领军型教育人才。

第四条 选拔教育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并现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或“江苏省人民教育家”称号获得者。

2.省特级教师。

3.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

第三章 奖励资助

第五条 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享受吴江市人才开发资金一次性奖励待遇,给予20万元奖励,列为“吴江杰出人才奖”候选人。引进的苏州市以上教育名家再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第六条 引进的省特级教师、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给予30万元安家补贴。

第四章 申报遴选

第七条 教育人才资助申报全年受理,每年8月集中审核。采取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申报材料应真实反映申报人基本情况,以及学术、技术、管理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如实填写“申报表”,将申报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其他专业(学术)水平及相关业绩证明装订成册,经学校初审后,交市教育局审核,确定资助建议名单后报市人才办。

第九条 经市人才办审定的资助名单,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公布资助名单,下发资助通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教育局进行核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列入教育人才者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奖励或资助,同一对象在符合多项奖励或资助条件时按最高金额拨付。

第十一条 新引进教育人才的安家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分五年进行等额拨付。

第十二条 受资助对象申请资助时存在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离开吴江或不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以及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在科研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再继续享受资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吴江市以上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按吴江市以上教育部门印发的评选条件组织实施,依《吴江市教育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予以奖励。

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的遴选和奖励,根据《苏州市中小学教育名家工程实施办法》(苏办发〔2009〕87号)组织实施。

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的遴选,按江苏省专技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办〔2005〕2号)组织实施。

省特级教师的遴选,按教育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修订)》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人才办、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7月9日起实施。

 

芋头静(2014-04-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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