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示范城市2

家乡区县: ‬辽宁省海城市

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
1、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的行政区可以开展示范城市创建,县、县级市可以开展示范县创建。暂不接受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整体申请,设区的市及下辖县(市)不能同时申报。
2、开展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资源产出率统计试点的城市(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二)申报条件
1、正式出台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施方案、行动计划或年度推进计划,有明确的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协调机构或机制;
2、循环经济产业链条清晰,培育形成了循环经济产业或产业集聚区;
3、申请城市(县) 属于国家、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中的城市(县)或国家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实施了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十一五”期间的资源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超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十二五”以来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
5、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三)创建程序
1、提出申请。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城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联合初审后确定推荐名单。
2、编报方案。被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推荐的城市(县)根据《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创建期限不少于3年且不超过5年。实施方案经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3、评审公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调研与现场核查。对通过评审的城市(县)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其实施方案,并确定为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地区。
4、开展创建。各创建城市(县)按照批复的创建实施方案开展创建工作,加快重点工程和项目实施。
5、验收命名。实施方案创建期满后2个月内,创建城市(县)应当完成创建总结及自查报告并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报,经审核通过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附省级部门的审核报告。提前完成创建目标且创建时间不少于3年的城市(县),也可提出验收申请,但应说明理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制定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卷调查、社会公示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将被正式命名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县(市)”。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完善期,到期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创建资格。
6、定期复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进行复查,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复查或抽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示范城市(县)称号。
四、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强资金支持
示范城市(县)创建实施方案内的建设内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创新金融政策
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社会资本设立循环经济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创建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用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债券。优先组织开展项目收益债券等债券创新品种试点。优先将创建地区循环经济项目纳入银企合作范围。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为示范创建地区制定系统性融资方案,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循环经济领域。
(三)政策先行先试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各项创新性政策,国家将在创建地区率先试点。支持循环经济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与创建地区开展深度合作。优先组织创建地区的循环经济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发展循环经济管理水平。各地要同步制订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县)创建工作的具体办法,明确相应的支持措施,一些创新政策也要在创建城市(县)先行试点,集中各类扶持鼓励政策,发挥政策组合拳效用,形成合力。
(四)开展宣传表彰
国家将及时总结凝炼示范创建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采取媒体集中报道,制作循环经济典型模式案例资料、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对示范创建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表彰。
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将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积极性强的地区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推荐。2013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的城市、县分别不超过1个(对于超报的地区,对其报送的实施方案均不予评审)。创建实施方案报送截止期为10月20日。

高娥(2014-11-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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