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07〕13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市园区办确认的园区。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发展资金是指柳州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资金的安排使用要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推动我市新型工业化的跨越式发展。
(二)绩效优先原则。资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据资金规模和园区对财政、对社会的贡献情况,优先支持效益好、贡献大的工业园区发展。
(三)重点扶持原则。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柳州新型工业化和工业园区发展现状相适应,根据每年工业发展实际情况需要,支持重点工业园区、特色园区做大做强。
第四条 工业园区发展资金采取向工业园区政府投融资公司、为园区建设服务的园区外政府投融资公司注入资本金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对园区予以扶持。
资金使用范围: 工业园区内土地平整、道路、桥涵、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水及通信网络建设、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五条 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园区均可申报工业园区发展资金支持。
(一)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并完成市园区办下达的年度目标;
(二)年度工业更新改造投资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并完成市园区办下达的年度目标;
(三)年度招商引资实际到位额比上年增长20%及以上;
(四)土地指标获批后,一年内土地征用率(完成征地面积与获批面积的比率)需达到60%以上,原则上两年内需达到100%;供地率一年内达到40%以上,原则上两年内需达到60%;
(五)各县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收支指标。
第六条 申请金额:原则上按年度基础设施投资额(含土地费用)每1亿元配套200万元申报。
第七条 申报通知:每年年初,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由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报程序: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填写《柳州市工业园区发展资金申报书》。其中,县区级工业园区经各县区经贸局(工信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级工业园区直接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 资金审批:市工信委会同柳州市财政局审核各工业园区上报资料,结合年度资金规模和扶持重点,提出工业园区发展资金分配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下达:市财政局根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工业园区发展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文件,并根据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用好资金。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与核算。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工信委。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不定期对工业园区的发展、运行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工业园区发展资金。对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根据资金违规使用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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