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家乡区县: 柳州市柳北区

各市经委、财政局,各有关工业园区:
为推进我区标准厂房建设,推动土地集约利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建设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精神,为了推进我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推动土地集约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按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集中建设,建成后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厂房。企业自建自用的标准厂房不列入自治区补贴范围。
第三条 申请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的标准厂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和经自治区确认的A类、B类产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
(二)用于出租或出让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且建筑楼层在两层以上的标准厂房;
(三)标准厂房区基础设施要达到“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场地平整),建筑密度不低于28%、容积率达到0.8以上;在贫困县(县级市)的产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相应的标准可适当降低。(注:以上指标的计算均不包含行政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所占的配套用地)。
(四)标准厂房集中区域的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
(五)已竣工并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
(六)当地财政已落实配套补贴资金。一般预算收入在20亿元以上的地级市,按1:2配套,其他市按1:1.5配套;一般预算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县(市、区)按1:1配套,其他的县(市、区)按1:0.5配套。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对标准厂房建设投资者予以补贴。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实行单位定额补贴,其中: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2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第六条 各市经委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市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审核申报工作。各市经委和财政部门对标准厂房投资者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审核后汇总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的报告,填制《自治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标准厂房总平面图(复印件);
5.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明细表(已出租或出让的标准厂房提供)。
6.市、县财政已拨补助资金凭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园区管委会公章。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具体补贴方案送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自治区经委和财政厅将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自治区经委会同财政厅对补贴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或审定意见,将标准厂房补贴资金指标下达(或拨付)到各市财政局,由各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各项目单位收到补贴资金后作国家资本公积处理。
第十条 各工业园区(集中区)负责对本园区内的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工业园区(开发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相关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罗景琳(2014-11-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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