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明确拆迁性质,是被拆迁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首要前提。不同性质的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区别,与之相关的拆迁补偿安置也截然不同。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现阶段的种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被拆迁人没有认识到城市房屋拆迁和其它拆迁的区别,以致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并不知晓。作为律师,我们可以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但事后弥补不如事前预防。如果被拆迁人了解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特征,那么拆迁人在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就会有所忌惮。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我国城市规划的要求,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并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活动。其基本特征如下: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作为拆迁对象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只有位于城市的房屋,才有可能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其它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位于农村的房屋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不能依据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获得补偿安置。农村的房屋拆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其次: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城市,但是,并非所有位于城市的房屋的拆迁都具有城市房屋拆迁的性质。在此,要注意区分“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的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仅限于拆迁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城市规划区外的房屋不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也不能适用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由此可见,城市房屋拆迁不仅要求被拆迁的房屋位于城市,而且要求其位于城市规划区,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
复其次: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位于国有土地上。只有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才有可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而且该国有土地必须位于城市规划区。如果在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地上,或者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该房屋都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的对象。因此,城市房屋拆迁所拆迁的房屋必须是位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论其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合法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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