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

家乡区县: 安徽省绩溪县

根据中共绩溪县委《关于印发<绩溪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绩发[2002]2号),以及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绩溪县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政办[2002]29号),于2002年4月组建绩溪国土资源局,是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为加强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就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应当主动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并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局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局信息中心具体承办,负责信息网上公开的组织和审核、发布等工作。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为责任单位,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做好信息的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客观、真实、有效。
第三条 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应将《绩溪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绩溪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作为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作为局信息公开的主要来源单位,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信息公开的审查工作。
(一)初步审查。由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指定的信息承办人员承担。承办人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稿内容进行初步把关,提交涉及全局和县政府相关文件时,应参照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比对,对不属于公开信息目录范畴的内容一般不予提交;所在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股室、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和文字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审查单》按程序进行公开。
(二)专业审查。局办公室、信息中心专门人员承担信息公开审查任务。重点对各部门提供或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保密审查。同时对有关敏感信息是否需要启动送审程序提出建议,如需要启动送审程序的,应当送交有关业务主管股室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三)复核签发。由局分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对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即可签发。如遇提交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提交局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实施重大敏感事项审查程序。审查完成后,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审查单上签署意见并转信息发布人。
(四)程序审查。信息发布人根据局办公室转来的《绩溪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审查单》,着重检查上述三项工作程序是否实施完毕,有无遗漏和缺失,并确保该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不走样,同时将信息公开审查表存档备查。
第五条 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对外发布的公示、公告、通知、公开招投标等类型的资料,在对外发布的同时,由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的承办人直接填写信息公开审查单后按程序进行审查后,交信息中心组织上网公布。
第六条 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每季度必须对负责提供的所有公开信息进行清查梳理,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第七条 各中心所、园区国土分局、各股室、局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对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或没有及时公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追究承担保密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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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你还年轻(2014-11-2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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