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日前就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出台若干政策,在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企业用地、人员安置等方面推出“优惠套餐”。该政策自即日起实行。
每年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我市决定,从今年起,市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2000万元,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担保、贴息、奖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所需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或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担。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处理人事劳动关系和衔接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及改企转制后离退休(退养)人员生活待遇、医疗待遇等所需费用按原渠道解决,即属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事业单位的,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按转制后企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渠道解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难以解决的,经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解决。
符合条件的文化单位享受税收优惠
2008年12月31日前,经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所有文化单位,执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有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04年1月1日起,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可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对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电子出版物、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 17%下调至13%。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市县(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市)区及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部分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免征增值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和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县(市)区及以上党政部门、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投资;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参与文化企业的改制。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政府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各类文化投资公司。
凡是来我市投资创办生产性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均可按法定最低限额执行。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中知识产权可占注册资本比例的70%。
对在市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文化人才独资或与他人共同开办工作室、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企业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办理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有特殊需要的文化企业,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山东”行政区划。在济南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济南”行政区划。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其原单位名称可作为字号保留。成立文化产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到3个。
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提供文化企业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城乡规划。
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并按国家政策规定补交土地收益。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给予积极支持。
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中,原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凡属于保持国有独资的公益性文化设施用地,改制后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凡属于转制为非国有独资企业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改企转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进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除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文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需要重建的,应按照规划要求择地重建,根据需要保持适度规模。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广播电视发射塔、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迁建工作应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
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
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应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富余人员,不得将职工推向社会。除职工提出自谋职业外,改制后的企业应依法与留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职工进入企业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今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规定一并计发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愿意进入企业的,可按事业单位辞职有关规定辞去公职,领取一次性辞职补助金。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凭《再就业优惠证》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按规定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文化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确定、分配、支付和正常调整制度,并报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及薪酬管理工作。
改企转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效益、规模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挂钩,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和水平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除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至6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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