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铜川市印台区

     为了进一步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市政府对《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铜政发〔2001〕6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三条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做到应保尽保。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施保。
第四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实行五保供养,智力及精神残疾的予以收养。对在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的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及时救助。
     第五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予以一定额度的补贴。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因病住院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收门诊挂号费。各级医疗机构对本辖区内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残疾人,减半收取体检费。
第七条农村贫困残疾人经批准在非耕地上建住房,减半收取相关费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
     第八条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应当按照标准的20%提高补助。
     第九条残疾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给予总房款5%的优惠;残疾人家庭租住廉租房的给予5%的优惠。
     第十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有城镇户口的一方申请将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残疾子女转为城镇户口,及农村孤寡残疾人投靠城镇户口直系亲属生活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盲人持有 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第十二条对农村无劳动能力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免去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负担。
     第十三条农村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经会员大会同意免收会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为乡镇、社区配备的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
     第十五条采取多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少于5%的岗位用于残疾

王芬芬(2014-12-0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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