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依法纳税,县财政按照以下条款对企业进行扶持,每一财政年度满后进行结算。
(一)对认定后的新办工业企业(含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所得税属县级留成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列支安排给企业。增值税、营业税属县级留成部分三年内分别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
(二)对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中“鼓励类”条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产业转移企业,指导帮助企业申报争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旅游企业,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三)县财政逐年增加工业发展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县经济发展、劳动力安置有特殊贡献的新办工业项目,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贷款贴息。对新办工业企业,达到或超过投资额度、密度、进度要求且在规定的投资期限内建成,县财政从工业发展资金中按每亩1—3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对投产的外来投资企业,经核定追加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产的,县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
(四)对于投资6000万元以上,从事旅游开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项目建设的,参照工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给予优惠。
(五)凡利用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养殖业和生态旅游开发的,5年内在投资者依法纳税后,县财政按当年属县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安排给投资者。
(六)招收、录用下岗工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达到规定比例和条件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凡符合国家其它税收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县财政每年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农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基金,重点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把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积极帮助龙头企业搞好授信评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享受贷款贴息补助。
(八)进一步加强银、政、企合作,加大政府性存款的调控力度,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企业的优势项目,搞好银企对接,引导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九)完善投融资担保政策。对于符合担保条件的,可给予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固定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担保期限不超过3年。
(十)属国有企业体制改革后资产重组的工业项目,税收超基数部分,可享受新办工业项目的财税扶持政策。
(十一)凡投资县内教育、文化、卫生产业领域的,享受国家对该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享受国家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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