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多渠道引进资金上项目,全力营造“人人关心招商,人人参与招商”的浓厚氛围,加快推进洮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参照外地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1.生产加工型项目(以改变原料性质,实现转化增值为标准,不包括风能及矿产资源开发)。
对引进域外资金创办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指场房、设备)100万元以上的引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按以下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引进域外资金1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引进域外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2%予以奖励。
引进域外资金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投资额的1.3%予以奖励;
引进域外资金1亿元以上的,以1亿元为基数,在按1亿元的1.3%的奖励基础上,以投资额每增加1000万元为单位,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
域内民间投资新上项目享受此政策。
2.综合类项目。
对引进域外资金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政策性资金除外)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对引资中介组织或中介人,按照引进生产加工型项目奖励标准减半予以奖励。
3.政策性项目。
对经过部门争取,促成上级对我市政策性无偿投资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并且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政策性、公益性项目(主要用于工业提质增效、农业综合开发、商贸服务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对项目运作部门及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根据项目争取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4、合力引进项目。
经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合力引进的项目,按实际贡献对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必要的精神和物资奖励。
二、申办奖励的程序和审定。
1.申报。
生产加工型项目实现竣工投产并且在投产后一个月内能够按照设计能力正常组织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性项目资金全额到位、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全部投入,争取的政策性资金全额到位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奖励。
申请奖励时,申请人须填报《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供项目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合同文本、新办项目注册登记手续、资金到位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和项目投资人签署的中介人奖励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2.审核。
由市商务局对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初步确认,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分类审核:
(1)生产加工型项目。涉及项目性质和设备投入的,由市经济局负责;涉及施工建设评估的,由市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负责;涉及资金流向和使用的,由市审计局负责。
(2)综合类项目。涉及项目性质和设备投入的,由项目性质涉及的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施工建设的评估,由市财政局(基建审核中心)负责;涉及资金流向和使用的,由市审计局负责。
(3)政策性项目。项目性质和资金到位的审核,由市发改局和市财政局负责。
3、批准。
由市商务局对分类审核的项目进行综合汇总,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4、奖励。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奖励大会,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兑现。
三、未尽事宜,由市委、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集体讨论决定。
四、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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