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崎岖苏辙生于宋仁宗宝元二年二月二十日(1039年3月18日),时其兄苏轼四岁,父苏洵三十一岁,游学四方。
至和二年(1055年),娶同里史瞿之女,苏辙时年十七岁,史氏十五岁。
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参加礼部会试,当时欧阳修知贡举,将苏轼、苏辙兄弟置于高等,苏辙名登五甲。仁宗年纪大,苏辙想他或许对政事感到疲倦,所以尽力讲政事得失,而对宫禁朝廷的事,论得尤为激切。不久因母丧,返里服孝。策问试卷送上后,苏辙自己认为一定被黜落。考官司马光置于第三等,范镇感到为难。蔡襄说:“我是三司使。管财政的官员不抗争这话,我感到惭愧而不敢有怨。”只有考官胡宿认为苏辙对仁宗不恭,要求黜落他。仁宗说:“用直言来得人,而因直言抛弃他,天下人会怎么说我呢?”宰相不得已,把他列入下等,任商州军事推官。当时父亲苏洵奉命修《礼书》,苏轼签书凤翔判官。苏辙要求在京城侍养父亲。过了三年,苏轼还京,苏辙任大名府推官。
嘉祐六年(1061年),又与苏轼同中制举科。遭父丧。服丧后,神宗已即位二年,苏辙上书论政事,被召见于延和殿。
建议新法
苏洵与其二子苏轼、苏辙
当时王安石为相,与陈升之管三司条例司,命苏辙入三司条例司。吕惠卿依附王安石,苏辙和他讨论时多有抵触。王安石拿《青苗书》让苏辙仔细议论,说:“有不便之处,就告诉我不必疑虑。”苏辙说:“把钱借给百姓,使出利息二分,本意是在救济百姓,不是求利。但出入之间,吏员趁机营私作奸,即使有法也不能禁止,钱到百姓手里,即使良民也不免乱花;到交还时,即使富民也不免超过期限。这样,就怕一定要鞭打催促,州县官的事不胜其烦了。唐代刘晏掌管国家财政,从没有借钱给百姓。有责怪他的人,刘晏说:‘让百姓侥幸得钱,不是国家之福;叫吏员靠法催督还债,对百姓不利。我虽然从不发放借贷,但四方的丰收和灾荒谷价的贵贱,从来能及时知道。有谷贱处就收购,有谷贵处就发售,所以四方没有太贵、太贱的弊病,岂用发贷款?’刘晏所说的,就是常平仓法。现在此法仍在而患在不整顿,你真能有意于百姓生计,就整顿实行,那刘晏的功绩可以立刻见效。”王安石说:“你的话有理,我当慢慢思考。”从此后一月之间都不谈青苗法。
被贬出京
河北转运判官王广廉奏请发给度僧牒几千份作为本钱,在陕西转运司私自实行青苗法,春天发放秋天收还,和王安石意见相合,于是青苗法实行。王安石派八位官员到四方去,寻求尚未收取的财利。朝廷内外知道这些人一定会迎合王安石心意添加事情,都不敢说。苏辙去见陈升之说:“从前嘉祐末年,派官去抚恤各路百姓,但他们各人都务求滋生事端,回来所奏的大多不可实行,被天下人耻笑。现在和此事有何不同?”他又写信给王安石,竭力陈说此事之不可行。王安石发怒,将加罪,陈升之劝阻,熙宁五年(1072年)出任为河南推官。张方平为陈州知州,征召他为教授。
熙宁八年(1075年),苏辙被授为齐州掌书记。元丰元年(1078年),改任著作佐郎。又随从张方平签书南京判官。
元丰二年(1079年),其兄苏轼以作诗“谤讪朝廷”罪被捕入狱。他上书请求以自己的官职为兄赎罪,不准,牵连被贬为监筠州盐酒税,五年不得升调。后移为绩溪知县。
回河争论
苏辙
元丰五年(1082年)河归北流后,依然决溢不断。
元祐元年(1086年)九月,朝廷命“秘书监张问相度河北水事”,十一月张问“请于南乐大名埽开直河并签河,分引水势入孙村口,以解北京向下水患”,回河东流之议复起。大臣文彦博、安焘、吕大防、王岩叟、王觌和都水王令图、王孝先、吴安持、李伟等,都力主回河东流;右相范纯仁和苏辙、曾肇、赵瞻、范百禄、王存、胡宗愈等则主张维持北流,反对回河。
元祐三年六月皇帝下诏称:“黄河未复故道,终为河北之患。王孝先等所议,已尝兴役,不可中罢,宜接续工料,向去决要回复故道。三省、枢密院速与商议施行。”
苏辙面对回河加速之势,连上三疏,极力反对,大意谓:“议复故道,事之经岁,役兵二万,聚梢桩等物三十余万。方河朔灾伤困弊,而兴必不可成之功,吏民窃叹。”“今小吴决口,入地已深,而孙村所开,丈尺有限,不独不能回河,亦必不能分水。况黄河之性,急则通流,缓则淤淀,既无东西皆急之势,安有两河并行之理?纵使两河并行,未免各立堤防,其费又倍矣。”在疏中他又针对北流致“御河湮灭失馈运之利”,“恩、冀以北,涨水为害,公私损耗”,“河徙无常,万一自契丹界入海,边防失备”等三说进行了反驳,极力主张停止回河之役。元祐四年正月,朝廷下诏停止回河及修减水河;七月,冀州南宫等五埽危急,都水监仍坚主东流或“二股分行,以纾下流之患”。
八月,苏辙再次上疏称:“夏秋之交,暑雨频并。河流暴涨出岸,由孙村东行,盖每岁常事。而李伟与河埽使臣因此张皇,以分水为名,欲发回河之议,都水监从而和之。河事一兴,求无不可,况大臣以其符合己说而乐闻乎?”“臣愿急命有司,徐观水势所向,依累年涨水旧例,因其东溢,引入故道,以纾北京朝夕之忧。故道堤防坏决者,第略加修葺,免其决溢而已。至于开河、进约等事,一切毋得兴功,俟河势稍定然后议。”元祐五年二月、九月,苏辙又两次进言谏阻东流,并要求“罢吴安持、李伟都水监差遣,正其欺罔之罪”,甚至以“修河司若不罢,李伟若不去,河水终不得顺流,河朔生灵终不得安居”之辞相警告。但以太后为主的中枢始终倾向东流,虽时停时作,至元祐七年十月河水已大部东流。绍圣元年(1094年),“尽闭北流,全河之水东还故道”。
这次黄河回复东流,不过仅仅五年时间,至元符二年(1099年),黄河于内黄决口,东流断绝,主流又趋向北流,仍至乾宁军一带入海。积极主张回河的吴安持、郑佑、李仲、李伟等被朝廷加罪,“投之远方”,结束了第三次回河的争论。
返朝任职
元丰八年(1085年),旧党当政,哲宗即位,苏辙以秘书省校书郎被召回。
元祐元年(1086年),任右司谏。宣仁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吕公著,想废除新法,而支持新法的宰相蔡确、韩缜和枢密使章惇都窥测朝政的得失,苏辙将他们论奏去职。吕惠卿开始时谄媚王安石,到和王安石势均力敌时,就排挤陷害王安石,比仇敌还狠,世人尤其恨他。到这时,他自知不免受责,请求提举宫观以逃避贬官流放。苏辙上疏把他的奸恶加以揭露,以散官安置建州。
司马光因王安石免疫法之害,想恢复差役法,不知差役法之害相当于免疫法。苏辙说:“自从废除差役法几乎二十年,官吏百姓都未习惯。何况役法关系众多事务,盘根错节十分复杂,实行得慢些,方能审慎详尽。如果不深究事情的始终,轻易地立即推行,恐怕实行之后,又产生各种弊端。现在州县的免役钱,照例有累积剩余,大约够用几年,暂且依旧雇役,到今年为止。催促监督有关官员审议差役法,趁今冬成为法令,来年再行差役法。要使既实行之后,不再有人议论,那就进退都有利了。”
司马光又因王安石设《诗经》、《尚书新义》来考取天下士人,想改变科举,另立新的条例。苏辙说:“进士来年秋天考试,没有多少日子了,而议论不及时决定。诗赋虽然是小技,但要讲究声律,用的功夫不浅。至于治经书,诵读和讲解,尤其不是轻易的事。总之,来年都还不能实行。请求来年的考试,一切还照旧,惟有经书的释义兼取注疏及各家议论,或提出应举者自己的见解,不专用王安石的学说。并罢去对律令释义的考试,使应举的人知道有定论,一心一意做学问,以待选拔考试,然后慢慢地议论元祐五年以后科举的条例,也不算晚。”但司马光都不听。
起初,神宗因西夏内乱而派兵进攻,于是在熙河增设兰州,在延安增设安疆、米脂等五寨。元祐二年(1087年),西夏派使者贺哲宗登位,使者回去,尚未出境,又派使者入境。朝廷知道他们有请求兰州、五寨土地的意思,大臣讨论守或弃尚未决定。苏辙说:“最近西夏使者虽然来到,边界的事,并没有说起。猜他们狡猾的心思,大约知道朝廷厌倦战争,坚持不提出请求,想使这个建议让朝廷提出,以提高自己的地位。朝廷深知这个意思,忍着不给,要他们迫于势穷力竭,才来请求,但一失这机会,一定会后悔。他们如果调集兵马,驻在边境上,答应他们就是怕兵势而给与他们,不再是恩典;不给就开启边界冲突,祸害无穷。时间紧迫,正在这时,不可失计。何况今天的事,主上年轻,母后垂帘听政,将帅士兵们,尚未接受恩惠,战争之日,叫谁去出力效命?如果军书纷至沓来,胜败纷纭,临时作出决断,由谁来负责?请皇上把此事反复考虑,早日决断,不要让西夏人又闹事猖狂。”于是朝廷允许还西夏五寨,西夏顺服。苏辙迁任为起居郎、中书舍人。
元祐四年(1089年),权任吏部尚书,出使契丹。还朝后任御史中丞。
元祐六年(1091年),拜尚书右丞,进门下侍郎。
元祐八年(1093年),哲宗亲政,新法派重新得势。
晚年生涯
绍圣元年(1094年),门下侍郎李清臣主持科考,出题批驳元祐政事。他上书反对哲宗恢复熙宁新法,被贬官,削去职名任汝州知州。过了几个月,元丰时诸臣都在朝廷任职,再贬苏辙为袁州知州。未到任,降为朝议大夫、试少府监,分司南京,筠州居住处分。
绍圣三年(1096年),又贬化州别驾,安置雷州处分,移到循州。徽宗即位,移永州、岳州,不久恢复为太中大夫,提举凤翔上清太平宫。崇宁年间,蔡京掌握国政,又降为朝请大夫,取消宫观官,住在许州,又复授太中大夫退休。
隐居去世
崇宁三年(1104年),苏辙在颍川定居,过田园隐逸生活,筑室曰“遗老斋”,自号“颍滨遗老”,以读书著述、默坐参禅为事
政和二年(1112年10月25日),苏辙去世,后追复端明殿学士。南宋淳熙年间,追谥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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