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教育局
市教育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教育事业的职能部门。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教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并对全市教育系统执行情况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检查监督。
2、研究提出全市教育系统改革与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教育局
3、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监督全市教育经费和筹措和使用情况。
4、组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学改革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
5、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地方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县(区)和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
6、研究提出全市高中、职中、初中的设置、更名、撤并与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指导社会力量办学。
7、规划和组织全市教育体制改革,指导城市和农村的教育综合改革。
8、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执行国家关于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统筹规划全市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属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学校及中等以下学校的招生计划,负责全市高中、职中、中专、普通高校的招生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成人自学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和高中会考工作。
10、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体育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11、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统计、调查、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先进教学成果。指导教育学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12、负责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13、负责全市学校的稳定工作和安全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处理突发事件。
14、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劳资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
15、负责教育系统行风和行政监察工作,承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工作。
1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
办公室
1、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督办、局党组会记录工作;
3、负责局机关印信、文秘、档案、保密和图书资料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档案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4、负责教育系统普法及依法治教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工作;
5、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计划的编报、审核、实施和监督;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组织实施局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
7、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
8、负责编制全市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各级各类教育年度招生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教育事业统计调查以及统计信息的管理与服务;负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和项目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及设备的配置、管理和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
10、负责协调各类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审核;负责协调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育课
1、综合管理指导全市基础教育工作;负责管理普通高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民族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和企办教育;指导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教育改革工作;
2、负责协调管理基础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负责高中学籍管理和毕业证书的验印工作;
3、综合管理中小学科技教育、劳动(技术)教育、人口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安全教育、信息技术教育、法制教育、图书室和教学仪器实验室的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指导并协调中小学国防教育工作;
4、负责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
5、按管理权限负责高中、初中(市区)的开办、停办、更名、撤销、合并的审核或报批;
6、负责城市教育综合改革;
7、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0、负责基础教育骨干体系建设工作;
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统筹管理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初等职业教育、职业高中、县级职教中心和成人中等文化教育、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职工教育、农民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
2、按管理权限负责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开办、停办、更名、撤消、合并及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批或报批工作;
3、负责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学改革、专业设置、教材建设工作和教育质量的评估检查;
4、负责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5、按管理权限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6、负责城镇社区教育工作;
7、按管理权限负责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制度改革和政策制定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师资管理科
1、管理局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属高等教育及中等师范教育教学业务工作;
2、负责教师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评估检查;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测试评估工作;
3、负责制定全市教师培训工作及继续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实施;
4、负责全市各类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指导师范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指导和审核区、县教师进修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教育教学工作;
5、负责全市教师资格的认定的管理、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6、负责局直属单位目标任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7、负责局直属大中专学校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市属及驻地大中专学校的协调和安全稳定工作;
8、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和普通话推广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政府教育监督室
1、制定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2、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执行教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县级政府“两基”巩固提高进行督导、评估、验收、复查,对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九年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社会力量办学进行督导评估;
4、承担县级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相关工作; 5、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表彰奖励素质教育优秀学校;
6、指导教育强县、教育强镇的建设和农村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并进行评估验收;
7、指导、考评县区教育督导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政策研究室
l、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草拟有关综合性、政策性文稿;
2、负责有关教育政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草拟和备案工作;
3、研究提出教育系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规划和重大政策的实施工作;
4、负责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的草拟工作;
5、负责教育宜传工作;
6、负责教育信息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人事科
1、负责局直属单位、市属民办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党的理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领导干部“交友帮扶”工作;
2、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统战工作和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教代会和妇女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市属民办学校共青团工作;
3、负责局党组会议议题收集、筹备组织和会议决议的落实与督办工作;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局党组干部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5、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和年度考核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教职工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中小学及职业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和建设工作。负责教育系统评优树模工作;负责全市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调配工作;负责全市教师录用的审核和教职工调配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学校内部人事体制改革工作;
7、负责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高校中专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直属单位教职工职务晋升的管理工作;
8、负责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外国专家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等教育外事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教育行政管理干部、中小学校长培训及队伍建设;
10、负责全市支援基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1、负责局党组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负责局国家安全小组日常工作;
13、负责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4、负责教师奖励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15、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监督室
监督检查教育系统政策执行情况,协调局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抓好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等。
民政教育管理
l、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及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 2、编制全市民办教育发展规划草案,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承办全市民办高级中学、初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初级中等职业学校和其它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全市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审核报批;承办市属民办教育办学机构的终止、分立、合并、举办者、名称、层次和类别等变更的审批工作;承办市属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和聘任校长的核准工作。
4、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指导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协助局有关职能科室做好民办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初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学校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民办中小学、职业高中、职业初中、职业中专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其学生的学籍、毕业证发放、高考和中考的组织、教育质量管理、专业设置与调整的备案等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层次管理);协助政府督导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其依法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
5、负责市属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管理工作;
6、协助局有关职能科室指导民办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
7、协调、指导民办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工作;
9、承办对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工作;依法对民办学校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县区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工作;
11、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计分析和宣传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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