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创业创新政策指南

家乡区县: 淄博市桓台县

一、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
1、营造良好投资建设环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排查化解项目建设中的矛盾纠纷,强化治安、消防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征地、拆迁、补偿向投资者索要钱物、强揽工程、强行供料等妨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正当权益、阻挠项目进地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建设全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整合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实现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的联奖联惩。
3、规范涉企中介服务。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开展有偿服务,不得借行政审批和前置审批事项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缴纳会费、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垄断服务、有偿服务。对上述行为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4、做好商事纠纷调处。进一步规范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程序和实体处理环节,显著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健全商事纠纷诉讼解决机制,支持企业通过仲裁、调解等便捷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5、规范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行行政执法检查登记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完善考核评议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6、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充分发挥市经济环境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行政电子监察平台作用,加大对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严重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淄发〔2013〕16号)】
二、注册登记政策
1、放宽企业名称使用限制。企业名称只要不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凡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冠以“山东”行政区划名称;允许企业直接申请冠市行政区划名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的字号。【《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36号)】
2、试行“零首付”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允许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允许可以评估作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为企业出资,允许企业债权转为股权,非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2〕11号)、《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36号)】
3、放宽个体业户“免登记”范围。个人从事修鞋、修自行车、缝纫、卫生保洁、小家电维修等生活便利行业,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利用自有住房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在农村集市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流动商贩,可免予办理营业执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4、推行“试营业”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从事个体经营,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期间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内涵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36号)】
5、实行市场准入“零门槛”。除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外,投资领域一律向民营资本开放。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数额的限制。【《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6、支持筹建重点项目的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建设,因筹建时间长、暂时无法取得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可核发限定有效期、经营范围为“对某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管理”的营业执照。【《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7、放宽企业住所使用证明限制。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条件,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人可以持市场主办单位、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上述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租用城区写字楼、商住楼商业部分、公寓式住宅楼作为办公场所(不含经营场所)的,可凭不扰民承诺书和物业管理公司备案手续办理工商登记,不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证明文件。【《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8、支持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和发展。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土地、林地、山地、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可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鲁工商企规字〔2013〕3号)】
9、降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办理门槛。对兴办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站、农村幸福院、虚拟养老院),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优惠政策和待遇。【《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25号)】
10、鼓励以软件技术成果投资兴办软件企业,在经评估确认后,其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60%。鼓励软件企业以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70%。【《关于加快淄博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34号)】
11、支持创业者通过网络实现创业就业。自然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前置审批的,在按要求向交易平台提交其真实身份信息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网络经营者可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等作为名称中行业用语,经营范围可依申请依法核定为“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无实体店铺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允许网络经营者一址多照,同一经营者在同一辖区开办经营范围相同的网店和实体店允许一照多址。【《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全省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工商市规字〔2013〕6号)、《市工商局关于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工商办字〔2012〕176号)】
三、资金扶持政策
(一)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政策
1、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自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和创业登记的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2、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3、根据创业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创业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的3-5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关于扶持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创业的实施意见》(淄人社发〔2012〕85号)】
4、对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和课题,组织相应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引领科技创新并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根据项目层次和项目资金等情况,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启动资金扶持,上不封顶。项目资助优先向第一、第二层次人才倾斜。加大对博士后创新项目的资助力度,评选市博士后创新项目并给以适当资助。探索多元化、多层次的项目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风险投资向高层次人才承担的项目倾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5、组织实施国外专家引智项目,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引智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补助额的1∶1予以补助;列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每个项目补助2-5万元。【《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办发〔2009〕27号)】
6、对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技术支持、在岗和转岗技能培训等帮助。对于自筹资金不足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可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辖范围向其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个体资金补助。【《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5号)】
7、经认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入淄博高新区特色产业创新园、大学科技园、博士创业园等创新园区开展研发创业,享受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5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对进入开放式中试基地完成中试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年的贷款贴息扶持。【《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二)贷款贴息政策
1、妇女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对妇联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女性创办、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带动妇女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0〕12号)】
2、青春创业贴息政策。对青春创业行动中申请小额贷款的初始创业的、在中小企业扩张中需要创业资金的青年和企业,贴息资金贴补率可视企业发展情况而定,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应付利息额的50%。【《关于开展2013年度青春创业贴息工作的通知》(鲁青办〔2013〕26号)】
3、创业人员和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享受10万元的贴息贷款;对安置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享受300万元的贴息贷款,期限为两年。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予以全额贴息和基准利率的50%贴息。【《淄博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淄银发〔2012〕1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牛玲玲(2014-12-0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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