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场地扶持政策
1、规划建设政府扶持性创业场地。自2014年起,各级规划、住建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创业用房,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以低于市场价格出租给创业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64号)】
2、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根据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建设状况、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关于印发<淄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2〕93号)】
3、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4、对进创业园(区、街)和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创业,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占进园(基地)人数70%以上比例的,在三年内实际缴纳的企业(个体)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财政返还。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98号)】
5、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改造,鼓励试点引入工业地产模式,建立中小企业产业园,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宽空间。鼓励各级在现有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以租售形式配套发展小微企业。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27号)】
6、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场地扶持。各区县、高新区要从实际出发,在城市规划建设、整顿市容市貌、建立集贸市场时,为残疾人适当安排经营场所。【《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5号)】
7、创新发展重点项目在用地方面享受“点供”政策。【《市政府关于扶持“双500强”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3〕11号)】
六、税费优惠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
1、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招工、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关于印发<淄博市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认定程序>的通知》(淄劳社发〔2009〕98号)】
2、对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用。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纳税人领购发票免收发票工本费。【《省国税局关于停止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鲁国税函〔2009〕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
3、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4、对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月销售额起征点提高到2万元,按次纳税每次(日)提高到500元。【《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鲁财税〔2011〕91号)、《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9号)】
5、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6、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等农业服务免征营业税;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住宿餐饮服务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
7、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直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非企业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月累计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可申请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省地税局、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地税发〔2013〕44号)】
8、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12〕 27号)】
(二)对特定人群创业税费优惠政策
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2、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4、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和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省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2〕50号)、《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40号)】
5、对于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予以税收和行政性收费支持。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免收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费用;对残疾人为社会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交个人所得税额减征90%,但每月减征税额不得超过500元,全年减征不得超过6000元,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3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35号)】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淄创办的企业,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50%、最多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市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2〕45号文件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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