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特定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可按17%的法定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创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测试,信息系统集成、咨询和运营维护,集成电路设计等业务,免征营业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最短折旧年限为2年。【《关于加快淄博市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134号)】
2、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3、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淄政办发〔2013〕25号)】
4、对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业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1〕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办发〔2011〕40号)】
5、对旅游业税费优惠政策。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温泉企业、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城市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利用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符合条件的旅游演艺项目,享受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新开办的乡村旅游项目,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乡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省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
6、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物流企业建设标准在3A级以上的外来投资物流企业,经认定后参照执行《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含各类保证金);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淄政发〔2011〕37号)】
7、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包括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包括“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8、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4)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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