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外商在湛江投资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0%。
·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拔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
5.设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6.设在保税区内的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补偿贸易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生产环节中已征收增值税的,报关出口后按规定予以退税。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办理退税手续。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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