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妾 氏
旧社会男人在妻子以外娶的女子称为妾氏,惠州人习惯称为“阿细”或“细婆”。对年逾古稀的惠州老年人来说,对于“妾氏”一辞则是司空见惯,记忆犹新。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上至帝王将相,下至七品芝麻官县令,三妻四妾者,比比皆是。此种纳妾之风亦流传到民间,只要你手中有钱,娶回五六房妾氏,亦无人兴师问罪。此种怪现象,乃旧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男尊女卑所造成的恶果。民国成立后,这种一夫多妻制的旧俗仍延续下来,蔚然成风,当时的法律亦允许纳妾。直至全国解放,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提倡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对重婚纳妾者,予以法律制裁,民间纳妾之风才逐步得以制止。
民国期间,惠州城内及附近农村中,男人纳妾之风亦盛行一时这些男人大都是官宦人家,有权有势,或商店大老板,财大气粗,或农村地主,可以收租纳粮,不劳而获,所谓饱暖思淫欲,贪新忘旧,玩弄女性,为所欲为。至于一般人家的男子,收入低微,对纳妾一事,根本不敢奢想与问津。据笔者了解,当年纳妾者大致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当年军政界的某些高官、商业大享、地主老财们,他们花天酒地,生活腐化堕落,好色成性、嫖赌饮食吹,无所不为。据说有个姓丘的男人,在民国初期曾任过国军团长职务,后退役返回惠州,在其原籍农村中,.购有大量田地,做了大地主,还兼营商业生意。他除了发妻外,先后娶了四房妾氏,其本人年逾花甲后仍将其家中收养的一个十七八岁婢女纳为第四房妾氏。以上五房妻妾仅是对外公开、名正言顺的妻妾,还有没有正式名份的金屋藏娇,则鲜为人知。他是当年比较突出的典型,类似他这样一夫多妻者,大有人在,不一一列举。
二是某些男人结婚数年后,未有生养,害怕断子绝孙便再次纳妾。旧社会有个封建思想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有些男人家境比较富裕,有一定的物业与财产,但婚后数年,其法妻却未生育下儿女,怕后继无人,便一再纳妾,希望能生下几个儿子传宗接代。到最后确因男子本人缺乏生育能力,才不得不抱领养子。如原住桥西某街的一个刘姓男士,结婚三年未有生养,家中有一定物业,收入颇丰,经夫妇协商同意其纳妾。纳妾后果然连续生下六个子女,全家皆大欢喜。
三是对原来法妻缺乏感情,另觅新欢。过去,男婚女嫁绝大部分都是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而成亲”的,婚前甚至彼此互不相识,婚后根本没有感情,形成名义上的夫妻。如家境贫困,只能将错就错,勉强凑合;反之如男方家境富裕,则势必另找对象纳妾,做法妻的亦无可奈何。类似此种情况,其数量之多,不胜枚举。
四是外籍已婚男士,为了追求个人事业发展,离乡别井来到惠州谋生,一朝事业有成,妻子不在身边,便见异思迁,就近纳妾。
在封建社会,一般家庭都是男主外,女主内,由妻子主持家务,掌握家中经济实权。而做妾氏的则处于从属地位;她除了侍奉丈夫还要听命于其正室的差遣,没有什么地位及实权,所以很多良家少女,宁可嫁给经济条件一般的男人为妻,能当上家庭主妇,比较自由自在,而不愿下嫁给富裕人家的老爷为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没有保障。
至于下嫁给人当妾氏者,究其原因:
一是女子本人家道清贫,羡慕有钱人家的繁华富贵,追求个人的生活享受,明知男方年纪比自己年长二三十岁,但为了改变自己的贫困生活处境,亦心甘情愿下嫁为妾。
二是由父母作主,身不由已。某些家境较困难的家庭,其父母为了高攀,从中得到一些财物的回报,不顾女儿终生幸福,强迫自己的女儿下嫁给达官贵人、地主、资本家为妾,即使对方年纪老迈,亦在所不惜。
三是家庭遭遇突然变故,其丈夫(或父亲)不幸身亡,生活无依无靠,为求生计,迫于无奈,年轻寡妇(或已长大的女儿)只能下嫁给人为妾,免致活活饿死。如抗日战争期间,香港沦陷时,很多香港同胞全家大小逃难步行返回大陆,当年惠州城内到处都是香港逃难出来的难民,露宿街头,随身携带的钱财花光,又找不到工作,为了保命,只好忍痛把自己年轻妻子或年幼的女儿卖给别人为妾或当婢女,换回一点卖身钱暂时维持生计。
四是财主佬家中收养的婢女,当其长大成人后,如长得漂亮,其男主人便顺理成章地纳为妾氏。如其貌不扬,则下嫁给外人为妾或做后妻。婢女地位低微,只能听从主人摆布。
五是妓馆里的娼妓(惠州人称“老举婆”)。抗战前惠州城内米街下(即现在环城东路靠近东江河边的下米街)是公开合法经营的红灯区,整条街道妓馆林立,接待嫖客。那些妓女有很多都是被人拐卖,迫良为娼的。所以她们均不愿一辈子做娼妓,总希望从嫖客中可物色到能体谅其身世的男人,肯出钱助其赎身脱离苦海,甘当妾氏从良。此外,当年的高档茶楼酒馆中的女招待们,大部分亦是暗娼。由于娼妓们的社会地位低微,遭人白眼,欲想嫁人为妻,简直是痴心妄想,只能为人妾氏而已。
六是姐妹二人,年龄悬殊较大,却先后共事一夫,成为妻妾。据悉清朝末期惠州城内两个比较知名的富商温××与丘××,均分别娶了女方姐妹为妻妾。当时其小姨尚年幼,经常在其家中住宿玩乐,亲如兄妹。待其长大成人后,彼此互有好感,长期混在一起,日久生情,以致偷食禁果。然后由男主人正式提出要娶小姨为妾,这时生米已煮成熟饭,做姐姐的初时虽然极力反对,但为时既晚。如让其先娶其他少女为妾,倒不如让自己的胞妹共事一夫,免得日后夫妻关系恶化,增加更大矛盾,迫不得已予以认可。一时成为佳话,路人皆知。
妾氏在家庭中的地位及其法妻的关系:一般来说,妾氏在家庭中的地位并不很高。其法妻是通过明媒正娶的,如其娘家是名门望族,家境富裕者,则由她主持家政,掌握经济大权,为夫者亦要看其脸色行事,忍让三分;为妾者更是有所忌讳,只能事事尊重,听从差遣,不敢与之顶撞,逆来顺受,友好相处,免得丈夫为难;如其法妻娘家没有什么后台背景,经济条件一般,夫妇感情不和的,做妾氏者自然不把她放在眼内,大权独揽,横行无忌,为所欲为;如一家之中有几房妾氏者,势必互相争风吃醋,互相攻击与排斥,那就看谁年轻貌美,谁能生儿育女,谁能御夫有术,讨得丈夫欢心,宠爱有加,谁就是最后的胜利者,地位攀升,大权在握。在旧社会,妻妾成群者,往往因争风吃醋,争分财物,矛盾重重,终日家吵屋反,未必是件好事。正是妻多夫贱,为夫者虽然对某房妾氏特别宠爱,但对其他妻妾亦应适当关爱,才能和平共处。至于妻妾关系比较和谐者,一是原来法妻是盲婚哑嫁的,夫妇双方缺乏感情,法妻对丈夫重新纳妾不加干涉,亦不会争宠,因而妻妾能和平相处,相安无事;二是法妻婚后数年没有孕育,为了继承香火,同意其纳妾。纳妾后果然生育下儿女,后继有人,妻妾关系特别融洽;三是姐妹共嫁一夫,虽然份属妻妾,但又是骨肉至亲,纵使在生活中发生某些矛盾,念在亲情彼此亦易于化解,大事变小,小事化了,相处比较和谐;四是出身于青楼的妓女及富家的婢女,由于其身世低微,遭人歧视,在其家庭中的地位最为低下,对其丈夫及妻子的役使,只能逆来顺受,因而妻妾之间的关系,一般均不会有很大激化与冲突。
至于丈夫去世后,其妻妾的遗产继承问题,根据惠州过去的习俗,丈夫去世后,其妾氏亦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但不能与其妻子平起平坐,只能占其妻子的半份左右。除非其丈夫生前立下遗嘱,其特别宠爱的妾氏可多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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