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政策
1、对来韩庙乡新办项目需征用土地,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5-10年。 2、引进项目在建设期间,免收除质量监督费外的一切费用;项目建成后,10年内实行税外无费。新建项目投产后,前五年由乡财政根据所交地方税额的多少,给予前两年等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对于采取买断、租赁、兼并、控股等方式与韩庙乡企业合作的,可根据其向地访所交税额的多少,给予一定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五年内根据所交地方税额的多少给予等额奖励。对于投资农、林、牧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五年内根据所交地方税的多少给予全额奖励。
3、对于引进项目,按企业投产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引进者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乡财政支付。对为韩庙乡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可视融资额的大小、使用期限的长短和资金利率的高低,由受益单位给予融资者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引进的进入财政帐户的资金,属于政策性资金(项目资金)的,可根据其引资额和贡献度的大小,给予引资单位和个人1%-10%的奖励;属于其他资金的,对引进者给予20%的奖励。
4、韩庙乡政府为有关项目报批、工商登记、土地使用、施工建设等手续的办理,无偿提供全程、一战式服务。对处来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发放“绿色通行证”,对扰乱企业经营发展的不法行炎,将积极协调县纠风治乱办给予及时处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政府职能部门实行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客商在建设和经营方面所提出的要求,5日内给予解决或答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项目责任制,对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从引进之日起可安排一名领导干部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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