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地方性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追认烈士的审核报批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审核上报镇(乡)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乡镇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乡镇政府驻地迁移工作;负责县界和乡镇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办理婚姻登记,指导婚姻服务机构、婚姻介绍机构的工作;
(十一)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办理辖区内公民收养登记。
(十二)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好殡仪服务单位。
(十三)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流浪乞讨等七种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六)负责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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