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投资政策

家乡区县: 吉林省梅河口市

吉林省梅河口市的投资政策分六大步:
一、税收政策
(一)投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1000万元的,对投产后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扶持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5%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对投产后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5%扶持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0%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对投产后新增加的实缴增值税,第一年至第三年按20%扶持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按15%扶持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二)投资设立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免税政策后,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将市级留用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后三年将市级留用部分50 %扶持给企业,缴纳的其它税种按30%扶持给企业。
(三)投资新建批发市场、餐饮服务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对建设和经营期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三年均按实缴税额的30%扶持给经营单位。
(四)投资商贸项目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测算的结果,在保证开发商有一定利润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政策,给予的优惠政策均实行定额收费,对明显亏损的项目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五)投资购买国有企业,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办理资产过户手续缴纳契税的90%扶持给企业,土地出让金(含土地租金)地方留用部分,全部扶持给企业。
(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商贸项目,在经营期间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对投资者需要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供地。
(二)投资者一次性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交纳土地租金租用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市财政或开发区财政将土地出让金地方留用部分的50%(扣除上解省和三金)及耕地占用税的50%扶持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投入。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收费政策
(一)凡在我市新建或扩建的生产加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各种基金和劳务性收费)每平方米收取15元,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收费政策。涉及中介机构收费不超过标准下限的30%(标准以国家文件为准)。
(二)新建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期间的收费,实行定额收取,一企一定,一定6年。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市财政将排污费和环保监测费地方留用部分的50%扶持给企业,用于污染防治。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奖励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年度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5%奖励项目投资者,并按0.05%奖励项目引资人;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5%奖励项目投资者,并按0.1%奖励项目引资人;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5%奖励项目投资者,并按0.15%奖励项目引资人;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项目投资者110万元,奖励项目引资人30万元。
(二)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含开发区)。年度内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5%奖励项目引资人或引资单位;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奖励项目引资人或引资单位;1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5%奖励项目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奖励项目引资人或引资单位30万元。
(三)投资或引进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和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各类批发市场项目,为其安排一个财政全额开资的工作岗位(要求具备基本条件),或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公益性开发项目,市政府规划的棚户区改造、老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重点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奖励引资人或引资单位。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公益事业性项目,指派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负责的,采取单事单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五)设立梅河口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功臣奖,并将获奖人员事迹记入梅河口市志。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奖特制纯金纪念奖牌、镀金纪念奖牌、纯银纪念奖牌和纪念奖牌。年末,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奖励等级的个数。荣获梅河口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功臣奖的单位和个人,不重复计奖。
(六)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梅河口市境内投资,视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性质及投资情况,采取单事单议的办法实施奖励。
(七)重大或特殊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八)生产加工型项目当年未投产或其他项目当年未竣工的,按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形象进度兑现奖励,待项目投产或竣工后,其余部分奖励一次性兑现。
五、环境政策
(一)市商务局和市政务中心常年为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
1、实行“一条龙”服务。对投资企业的立项、审批到企业选址、建设、招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由投资服务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全程跟踪服务。
2、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对投资项目涉及到各单位的收费,由市政务中心的各“窗口”单位按项目会议纪要核定数额一次性收取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费。
3、实行“一站式”审批。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批件和证照,统一由投资服务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办理,申报材料齐备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所有手续。
(二)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政府颁发“梅河口市荣誉市民”证书,投资者凭此证书,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投资者家庭成员要求在本市落户的,由投资服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并免收各种费用。
2、投资者在市宾馆投宿、租用会议室,均享受五折优惠。
3、对企业经营效益突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推荐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给予优先考虑。
(三)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由市纪委治软办颁发“优惠证书”,企业凭此证书,可以享受下列特别保护:
1、在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安排一名市级领导包保扶持和安排一名公安干警挂点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2、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期间,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市治软办和市级包保领导审核同意,不得随意对企业检查、收费、罚款、集资、摊派。
3、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经济纠纷或受到侵害,司法机关予以优先立案,尽快查办、审理,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投资企业的车辆,在我市区域内一般违章不得扣证、扣车、罚款。
(四)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市长公开电话、投资服务中心和市治软办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投资企业的投诉做到随诉随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
六、附则
(一)在本优惠政策实施前,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给予投资者的优惠政策继续生效。
(二)本优惠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梅河口市投资优惠政策》(梅发[2005]26号)和《梅河口市“项目开发建设年”考核奖励办法》(梅发[2006]2号)同时废止。
(三)本优惠政策由市政府负责解释。以上就是梅河口市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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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2014-05-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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