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为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有识之士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实业,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步伐
一、总 则
第一条为抓住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有识之士来我县投资开发,兴办实业,以加快我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步伐,促进全县经济的加速发展。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除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第二条其适用范围为县外的各类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下均称投资者)在我县境内投资设立或注册登记的独资、合资、合作等企业。
二、投资方式
第三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各自意愿和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一)兴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
(二)兴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三)兴办股份制企业;
(四)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
(五)购买、兼并、参股、承包、委托经营和租赁经营县内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企业;
(六)对现有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联合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七)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八)兴办"建设-经营-移交(BO)"项目;
(九)兴办高新技术项目,投入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
(十)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投资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出资:
(一)以现金投入;
(二)以自有的机器设备、原料和其它物料作价出资;
(三)投资企业所需的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其它无形资本等作价出资。
三、鼓励投资的产业
第五条投资者可以兴办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任何产业项目,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发展的产业。
第六条根据我县实际,重点鼓励发展以下产业:
(一)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和滩涂地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包括蔬菜、花卉、洋芋、畜禽、林果基地、龙头企业建设等在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水电开发、城乡道路和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城乡(镇)供排水、供热、居民小区建设及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现有工业企业的改扩建项目;
(四)建设产品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五)各类市场建设;
(六)以旅游景点开发建设为主的旅游服务业;
(七)社会公益事业;
(八)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产业。 对投资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在政策优惠幅度上有所区别。
四、投资权益及服务保障
第七条投资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劳动用工、职工工资发放、产品定价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八条外地客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保障。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及各种集资。除执法机关和税务部门按规定检查外,其余各类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均应事先征得政府职能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与外地客商投资相关的工商、土地、税务、城建、环保、公安、交通、卫生、电力等部门,要建立"四公开一承诺"制度(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人员、承诺服务标准和服务时限),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并将办理投资企业有关事宜的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所需的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依据、服务时限、办事人员职责、违诺处罚措施及投诉部门等,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上张榜公布,接受监督。严格按社会服务承诺内容办理,实行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励措施硬化、接受监督公开化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外地投资企业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各涉及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完。各项申请,在七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并在十五天内办完本部门的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写出书面说明。在此基础上,成立联合服务办公室,对国内外投资者实行一个地点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和"统一受理,限时办理"制度。
第十条司法部门和各执法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公正执法,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企业对县内不执行国家、省地和县政府有关外地客商投资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向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向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举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投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优先保证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劳动用工、原材料供应、水电供应等多种生产要素。
第十二条投资企业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汽车等属省上控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县免收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投资企业在证照办理方面,各种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口暂住证)一律只收取工本费;工商、城建、卫生、公安等部门一切行政性收费三年内免收。
第十四条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 ,县乡财政收入部分的工商税二年内全部返还,属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第三至五年内再以30-50%的比例返还;所得税三年内免征或返还,属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第三至五年内再以30-50%的比例返还;
(二)从事交通、能源、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所得税免、返期满后,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高于 15%税率部分,由财政向企业返还;
(三)新办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县、乡财政收入部分的工商税、所得税五年内全额返还,从第六年起,按国家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高于15%的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四)属鼓励投资产业的项目,经地方税务局审批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投资企业免征、返还税收总额的计算,按外地客商 投资额度的比例确定。
(五)对领办、承包、合作、托管、兼并、租赁、收购县内国有、集体亏损企业的外地客商,使企业赢利后可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投资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下列优惠:
(一)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土地使用最长年限可分别为: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工业、科技、教育、卫生、体育及其它用地五十年;居住用地七十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可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在土地使用费方面,四荒地和洮河滩涂地分别按政府〔1999〕13号文件和〔1998〕92号文件中规定的最低价格执行;生产经营性项目,在洮阳、中铺两个开发区内建设的,其地价按照政府公布基准价分别降低10%和20%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和文教卫生事业项目,经政府批准,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办理土地租赁证,使用证所需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投资者需要在我县落户和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除按临政发〔1999〕99号文件执行外,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后即可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外地客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十八条外地客商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向国家、省地争取资金方面,与县内企业同等对待,由政府职能部门分别向有关部门推荐上报,积极争取基础设施建设、技改、扶贫、财源建设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各类贷款,并协调县内金融部门,优先解决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九条本政策所指投资企业也包括在我县注册登记(在县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县国税、地税局进行税务登记)但生产经营活动不在县内的企业。
六、奖励
第二十条对引进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引进资金的确认。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按实际到位资金予以分期确认;现金以注册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为准;设备以商检部门的价值认可书或专门机构的评估报告为准;专利技术、科技成果的价值以县科技局确认的为准。
(二)奖励标准:
1、对引进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所引进企业投产并上缴税金后,经确认审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本政策第十五条确定的税收计算标准:头三年内独资企业每年按税金中县财政收入部分的10%予以奖励、合资和合作企业每年按5%予以奖励,奖金由县财政从企业上缴的税金中提取支付,先提取奖金后再将剩余部分返还。引进项目需支付中介费的,其数额、方式由企业协商确定。
2、对帮助争取到国家、省地无偿投资和无偿捐赠的县内外单位和个人,资金到位后,经确认审批,可按所争取到资金额度的3%至5%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县上领导及县直单位负责同志工作职责范围之内的除外)。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九九年以来引进的各类投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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