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盐城市阜宁县

 一、土地方面
第一条对阜宁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土地若是出让的。投资企业只需承担村(居)民小组土地补偿费用及应上缴省市的税费,免收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便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区内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和其他产业项目可比照本规定精神,实行差别优惠供地。
开发区内单个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开发区按投资额比例无偿提供20亩以上土地。
第二条对“小巨人”企业用地和在乡镇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和土地出让金可下浮,200-500万元以下下浮50%,500-1000万元下浮80%,1000万元以上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对在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投资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租赁国有土地的,投资企业只需每年向县政府缴纳土地年租金,凡投资额在职200至500万元的,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五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五年内免收土地年租金,第六------十年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租赁集体土地的,投资企业只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年租金,不再支付村组补偿费用。
第四条投资新办第三产业项目(商品房开发除外,下同)使用土地时,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减半征收。
第五条投资企业一次性解缴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时段解缴。
第六条使用国有存量土地新办工业企业和新上工业项目,政府免收相关的规费(上缴省、市部分除外)。五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实行作价入股的,县、镇政府五年内不参与分红。
二、税费方面
第七条工业企业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1、经省批准立项后,其所需国产设备的40%可从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
2、对技改投入的电子、化工、医药等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执行加速折旧的办法;
3、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技术开发费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税所得税;
4、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或公有制企业下岗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免征三年所得税,安置特殊人员未达上述比例的,亦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优惠;
5、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6、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自营出口企业的增值税,按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八条进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在其建设期间和开业以后,除上缴省市政府规定的费额外,其余各类行政事业规费一律免收。
第九条县认定的“绿卡”项目、“小巨人”企业和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期间,免收除上交省、市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在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园区内新办的个体工商户免交工商管理费。
第十条在乡镇工业园区新上的工业项目,建设期间,除上交省、市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凡开发区工业项目和县“绿卡”项目,水增容、电贴费建设期间缓征,开业后,水增容减半征收,电贴费半年缓征。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及配套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征,一般技改按3元/平方米缴,“绿卡”项目、“小巨人”企业技改的,按2元/平方米缴纳,开发区项目按1元/平方米缴纳。
第十三条新开办的私营企业除县规定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一年内缓缴养老保险统筹金。但聘用已缴纳养老保险金色的下岗人员,要为其续缴养成老保险金。
第十四条创办投资项目在审批和办证过程中,费用严格按县政府行政办证大厅规定的标准统一收取。县内的会计、审计、评估、公证、质监等中介机构收取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下限。
三、财政奖励方面
第十五条对新进开发区的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所得税前五年按实际上交额的全额、后五年按实际上交额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第十六条对在开发区以外投资的工业企业,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实行奖励。前二年按其所税实际上交额县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三年按其所得税实际上交额县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对新办旅游项目在200万元以上、兴办专业市场在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经营之日起,二年内其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再投入。
第十八条对新进开发区工业企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10年内,增值税按实际上缴额10%—12%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出口产品按国家规定的退税政策执行,已实行退税的不再按本条规定的进行奖励。
第十九条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十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按县级留成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
第二十条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的重大技改项目,县主动为其申报省和国家的技改贴息项目。
第二十一条县内企业申报并经批准为国家驰名商标的,财政奖励30万元;创省级名牌的奖励3万元;创市级名牌的奖励1万元。以上为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引进生产性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奖励给有功人员2万元。
第二十三条项目引荐中介入,在项目办成后,如单个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1000万元的,给予0。8%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十四条为县引进无偿资金和捐赠给县的资金(不含财政性资金和政策性分配资金)用于投资的,可按资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四、其他方面
第二十五条引进资金创办工业项目,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安排一名子女或家属(必须符合录用条件)进事业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上的外商,其子女在县内学校读书,免收择校费。
第二十七条外来客商整体购买我县无法启动的停产、破产工业企业,经县政府认定,可享受新办工业企业在土地、财税、规费等方面的优惠条件。
第二十八条对全县有影响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一企一策,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凡来阜宁投资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法人和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享受上述有关政策优惠。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述投资,均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奖金渠道未列明的,有县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县委、县政府凡以前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纪要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凡遇国家重大调整,县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数额除注明外,“以下”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阜宁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qingqing(2015-04-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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