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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假冒“五粮液”商标的商品案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系“五粮液”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各种酒、酒精饮料等。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购买的“五粮液”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向他人购买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7500元,尚未销售6箱,未销售金额为7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9万元。 2、销售假冒“太阳雨”商标的商品案 2009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的情况下,仍然冒充真货,以人民币2300元至37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共销售假冒的“太阳雨”太阳能热水器79台,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7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4万元。 3、假冒“汤沟”商标案 2008年至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低档“汤沟”、“洋河”、“尖庄”等品牌原料酒,灌装中高档的“汤沟”品牌系列的“汤沟世藏”、“窖藏一号”,“洋河”品牌的“海之蓝”以及“蓝瓷”酒,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计55300余元。2012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房屋内查获已制作好的假“汤沟世藏”、“窖藏一号”、“海之蓝”等酒,价值109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5300余元,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丘之XIAO霞羽(2015-04-1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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