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

家乡区县: 新疆麦盖提县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县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可协议出让,视项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

2、县外投资者在我县从事水利、能源、交通、环保、生态建设、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公益性事业用地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可按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后,可以从用地总面积中划出20%-30%的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经集体讨论后,可免缴出让金。

3、县外投资者在我县开发“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种树种草的,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所种植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

4、县外投资者租赁方式取得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免征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免征8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免征期满后,减收一半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5、县外投资者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免缴35%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限在30年以上,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使用城镇规划以外的非宜农荒地,可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

6、县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和开发要求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扣除政策优惠部分),创办新企业。

7、县外投资者在农村进行畜禽养殖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按照农业用地对待和管理,畜产品加工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免缴土地补偿费。

8、投资者参与我县国有企业改制,安置原企业职工90%以上的,可享受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的优惠政策。其用地采用出让方式的,属工业企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低于20%缴纳;属商业用地的,土地租金不低于20%缴纳;属商业用地的,土地租金以不低于30%缴纳。

9、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土地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不低于40%,采取租赁方式的,土地租金不低于40%。

(二)、税收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建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的税率计算,超过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品和自治区境内销售自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

2、投资者在我县新办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投资者在我县进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4、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增值税。

5、投资企业以三剩物(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小薪材、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

6、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7、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

8、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投资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9、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0、生产、经营农膜的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1、对投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其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开展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办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13、我县是国家确定的“边、少”县,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在我县新办棉纺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办征收所得税。

14、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5、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我县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6、为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县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凡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内资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运营和管道运输)、电力(电力运营)、水利(河流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泼、堤防建设等)、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8、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题(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面的照顾;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9、对投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当前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20、投资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1、投资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2、现从事商贸、服务型的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3、投资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人数达到本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的,每年度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款的1.66%。

24、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民营科技企业全部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5、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6、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县新组建的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动派遣公司、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同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年。

27、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28、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退耕还林、还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雨后彩虹(2015-04-19) 评论(0


文章内容由网友提供,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