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全县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湄潭、建设湄潭,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
(一)在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严格落实对外来入园投资企业相关税收的征缴优惠政策。
(二)进入我县的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规定实缴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由企业申请,经县财政和国税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分别按以下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1、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规定实缴的增值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按100%安排;
2、第4至6年,按下列比例安排:
(1)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30%安排;
(2)年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40%安排;
(3)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安排。
(三)进入我县的企业,建设期间3年内,县财政将企业在此期间实际缴纳的各项县级税收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规费收取问题。在我县投资新办企业的过程中,县级可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收费全免;属差额拨款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取;属自收自支的单位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对新设立的旅游商品生产与销售企业减半收取企业登记费;对进入新设立的旅游商品专业市场从事经营的业主免收登记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文化旅游企业用水、用电价格实行“工旅同价”政策。动力用电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照明用电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用水价格与一般工业同价;三星级以上(含三星)饭店、度假村和星级乡村旅馆数字电视基本频道费用,按照星级、用户数予以不同比例优惠。
(五)对本县招商引进的重大项目,按“一企一策”个案处理,给予投资方在各项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等配套政策方面更大的优惠与支持。
二、土地政策
(一)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区域性土地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工业
1、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出让。
2、投资新建我县特色优质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生化产品等高新技术的,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应最低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土地出让金可按技改资金支持企业。
3、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实行分期缴纳。首期交纳25%,即可先行使用土地,余下部分在5年内缴清,待土地出让金缴清后办理土地使用证。
城市建设
1、对拆迁量大、改造成本高、拆建比低于1:2且商业建筑面积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实行先征后奖。
2、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原集体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征地最低成本价进行招、拍、挂。
农业
1、新投资种养殖业基地建设所需土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流转方式取得,由项目所在地土地流转中心或农经站统一组织流转。流转时间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约定(承包经营期50年,到2043年期满)。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结束后,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流转其所经营的耕地。流转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最长可放宽到70年。
2、对农村“四荒”地进行经营权租赁、承包或拍卖,依法为开发业主办理经营权证或给予经营许可,经营期限可放宽至70年。
3、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4、允许投资业主与村社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在村社集体土地上建设生产管理用房。
5、允许投资种养殖业的企业,在流转的耕地上修建的圈舍、隔离绿化带、生产管理用房、仓库等。
6、允许投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客商,一次性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的,在其流转土地的范围内,在不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根据规划设计,通过集体建设复垦的方式,允许占用不多于流转土地5%以内的生产服务配套设施。
旅游开发
1、旅游项目用地以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实行“一次审批、分期支付”,受益财政要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给予投资者一定比例补助,允许在有效期内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分期缴纳。
3、旅游度假区(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区内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和其它支出。
4、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农业用地兴办观光农业和生态旅游,可通过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
5、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农用地,以租赁或入股方式参与开发商合作开发经营旅游项目。
商贸流通
1、投资新建商品市场、物流园区等项目,土地出让实行招、拍、挂,并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企业用于建造生产、经营及生活设施征地中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为保护林地的地价,其生产型项目按实际征用、报批成本价执行,商贸流通项目按招拍挂实际价格或协议约定价格的50%(或按成本价)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出让金可按6:3:1的比例分期支付,余款3年内付清,项目业主支付60%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先行用地。若分期付款仍有困难的,可采取先租后买的方式使用土地,其土地租金可等额抵扣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2、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鼓励类产业,土地费用除按法定最低标准收取外,可实行一事一议。
3、外资企业投资现代医药产业、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工业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免收当地政府部门所收的一切费用。
4、外资企业对需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经营性用地除外),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对应工业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外商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养殖业及其辅助设施建设的,从签订出让、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前5年的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安排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文化产业
1、单纯文化产业用地(经营性用地除外)供地价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307号文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高于土地成本价,则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低于土地成本价,则执行土地成本价。
2、与文化产业相配套的其他性质用地的供地价格依据用地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混合用地的土地价格评估,在明确各类性质用地比例和具体规划条件的情况下,按照综合加权方式确定。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优惠。
(二)对新引进企业为国家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国家级龙头企业及对我县产业拉动性大和投资上亿元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办法。
(三)提供标准厂房。
三、奖扶政策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建厂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一是建厂贷款,县财政贴息3年;二是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各类项目和资金投入,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获得成功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1万元;三是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增年产值和销售收入分别达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年产值和销售收入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新引资企业投产以后,视其贡献,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新引资开发旅游产业,获得3A级景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4A级景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5A级景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引资获得三星级宾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四星级宾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五星级宾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引资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全省十强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全市五强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引资符合城镇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标志性建筑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示范住宅小区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新引资企业建设市场,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50万元;省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30万元;市级专业市场每个补贴20万元;县级专业市场每个一次性补贴10万元;村级茶青市场每个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四、附则
(一)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发文后新的投资企业和个人。原投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如发文后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服从其规定。
(二)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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