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和领域,并在我县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或投资建设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鼓励投资者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物资源、能源、旅游业、房地产产业、高薪技术等重点领域及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其他产业和领域。鼓励投资者创办城镇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商贸物流型、出口创汇型企业。鼓励投资者采用收购、兼并、控股、租赁、承包等各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重组、改制改造,用国有资产与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国有资产首先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本优惠政策第四章不适用矿产资源采选、粗加工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
第三条
符合本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投资者,享受“四不限制”政策,即除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之处,对投资者在投资领域和行业上不受限制;在设立企业条件,经营领域和持股比例上不受限制;在投资方式上不受限制;在经营范围上不受限制。在享受国家西部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但同一性质的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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