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家乡区县: 甘肃省静宁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大力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战略,积极推动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平政发〔2013〕99号)等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随着教育规划纲要的深入实施,教育改革发展步伐加快,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更为迫切,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教育强县和人力资源强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努力推动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明确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提高师德修养和业务能力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建设教育强县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全县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显著提升。到2020年,全县幼儿园、小学、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100%;普通高中教师合格率达到100%;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中小学校长、幼儿园长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重点任务。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农村教师为重点,完善教师补充机制和流动机制,通过提高待遇、改善条件等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依托相关高等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吸引非师范类大学优秀毕业生及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数量基本满足办学需要为前提,逐步健全补充、使用、管理制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积极推进教师职业道德建设
(一)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
(二)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加强教师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锤炼教师忠诚、爱岗、敬业、奉献的良好师德。不断增强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清廉从教、无私奉献,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教师准入、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
四、努力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认真落实《教师专业标准》。把《教师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准入、培养、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园长、普通中小学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和任职资格标准,加强校长(园长)岗位培训,提高校长(园长)的专业化水平。
(二)不断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有关精神,实行教师培训需求调研分析制度,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健全教师培训学习制度。认真落实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中小学校长(园长)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教育部门要制定《静宁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落实中小学教师每5年不少于360学时的分层分岗培训任务。依托甘肃省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教师培训学习档案。
(四)建立县级教师培训基地。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利用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培训机构与教研、科研和电教等单位的联合与整合,组建县级教师培训中心。每年新上岗教师必须在培训基地接受不少于一月的岗前培训。
(五)大力实施“名师工程”。教育部门要认真实施“333”计划,利用两年时间,通过优秀校长培训工程,培养30名理念先进、素养丰厚、业务精湛、改革创新能力强的校长(园长);利用三到五年时间,通过课堂赛讲等活动,培树300名课堂驾驭能力强、教学效率高的教学能手,通过教学质量监测和综合素质考察,评选300名业绩突出、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的教学标兵。
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
(一)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进一步落实“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资格准入与管理体制。
(二)加强教师编制管理。教育、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坚持“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研究制定中小学编制动态管理办法,健全中小学编制动态管理机制。
(三)强化校(园)长负责制。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依法对学校日常工作、教育教学工作、校园安全、财务及资产等进行管理,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和条件,促进学校全面发展。
(四)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聘用方式,完善聘用办法,规范用人行为。坚持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大力实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特聘计划,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数量不超过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30%。
(五)深化教师交流制度。根据全县教育发展实际,着眼于教师队伍长远建设和教育均衡发展,动态调整和科学配置教师资源。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
(六)完善教师补充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高端引进、中段培养、低端分流”的教师补充和退出机制。教育、编制和人社部门要根据自然减员和教师短缺的实际,制定教师梯次补充计划。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和层级,在编制和岗位限额内,根据学科需求补充教师。优先签约引进教育部直属6所师范院校的免费师范生和优秀师范院校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鉴于体艺类师资薄弱和紧缺的现状,体艺类教师签约引进范围由师范院校扩大到专业院校。
建立与教师考核评价相配套的教师分流与退出制度。教育教学效果在本单位明显低于平行班的科任教师,不得跟随任教班级进入高一年级任教,连续两年不能胜任教育教学任务的科任教师,高中教师要分流到初中,初中教师要分流到小学,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要转到生活岗位。城区学校教师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在本单位排名末尾的人员,要分流到农村学校任教。通过公开选调进入城区学校的教师,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或教育教学能力低下,学校、家长和学生反映强烈的,要退回原单位工作。
(七)推进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改革。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价标准和统一的教师职务(职称)制度。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增加中小学高级、中级岗位比例,在充分考虑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层次和性质的学校,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按照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保持城区学校之间、城区学校与农村地区同类学校之间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相对均衡。对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一线教师和选派到农村支教的城区教师,在高级、中级岗位设置上要给予适度的政策倾斜。城区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职称)时须有连续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支教经历,且教学成绩良好;农村小学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职称)时须有连续1年以上在乡(镇)以下偏远农村学校(教学点)工作的经历,且教学成绩良好;评选特级教师、“陇原名师”、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等,须有连续2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支教经历,且教学成绩良好。教师在评聘高一级职务(职称)时,须完成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八)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教育部门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教师考核评价标准,积极探索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评价方式。实行教师教学技能测试和教育教学理论知识考试制度,把考核评价结果和测试成绩作为教师个人年度评优、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竞争上岗、解聘辞职的重要依据,严禁简单用升学率和考试成绩评价中小学教师。
六、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
(一)落实和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尽力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严格按照“按劳分配、优教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二)完善教师成长激励机制。设立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师,激励教师成长成才和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三)完善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以及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依法维护教师权益,为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搭建平台,重视和采纳教师合理化建议。
七、健全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实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教师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来抓,不断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新增财政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设立并逐步提高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教师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三)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尊重广大教师的劳动成果。
(四)加强督导检查。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梦蝶芳菲(2015-05-0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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