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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4日,邓某为筹集毒资,伙同雷某驾驶摩托车在乐夹路上游荡,伺机抢夺他人财物。
当日中午2点左右,市民戴某一人在乐夹路上行走。雷某驾驶摩托车从戴某后方慢慢靠近,邓某则乘机将戴某的手提包抢走。随后,两人往我市中心城区方向逃跑。戴某包内有现金500余元和手机一部。
同年4月24日,邓某、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警方侦查发现,雷某曾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刑满释放。
经人民法院审判,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件点评: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介于盗窃罪与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
邓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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