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优惠
(一)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能源、交通、水利、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生产型、经营型投资项目可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凡享受优惠地价或无偿获得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并补收土地出让金和有关规费。
(二)凡到我县工业园区内兴办生产型企业(企业须符合进入园区的基本要求),根据项目情况和投资者意愿,按照土地报批程序,可在下列三种供地方式中任选其一:
1、按照与政府签定投资正式协议的投资规模和购买土地规模确定地价出让土地(土地平整由投资方解决)。
2、从投产之日起,按年纳税金额多少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不享受优惠政策)。
3、投资者在我县兴办高科技、高附加值、高纳税(属高新技术和专利技术的需经国家科技部及省级科技厅认定)且符合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可以申请政府无偿提供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项目合作期限。
(三)在工业园区之外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土地价格不低于 成本价。
(四)农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仓库的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省、市的外,在做好有关村社工作前提下,其余的可在3年内交清。
(五)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使用荒山、荒地,进行恢复林草植被等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建设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
(六)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地,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50年。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可优惠20%。
(七)新办交通、水利、旅游、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用地,除交纳土地成本价外,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酌情减收。
(八)凡是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年内不使 用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按《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无偿没收土地并处以罚金。
这项政策积极鼓励具有高新技术、有创新精神、不断追求进步的企业来南部投资,带动南部的发展。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就送梧桐子“”支持吧!
已获得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