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负责人解读新《环保法》

家乡区县: 重庆渝北区

    2015年1月1日,经过修订的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从立法理念、保护原则、惩治力度等多方面着手,增强了这部法律的可执行性。“1月1日,除了新《环保法》,同时配套实施的四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共同构成了一套严密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称得上史上最严环保法律体系。”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立法理念:树立环境优先发展理念

    此前的《环境保护法》立法理念是经济优先,环境保护工作要围绕促进经济发展的主题做文章。但新法立法理念确定了经济发展要以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的前提,就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这一理念与党的十八大报告不无关系,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将其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全过程,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而新《环境保护法》第4、5条就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保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前是从属关系,而现在是主次关系,前后顺序的调动不仅是改变了主次顺序,更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解决环境问题的决心。”该负责人说道。

    违法责任:可按日计罚且无上限

    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前,由于环境违法成本低,对违规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震慑效果,在我国有的地方甚至还会出现企业在年初交齐一年罚款,然后尽情排污的状况。而在新环保法实施之后,尤其是配套实施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后,这样的状况将不再会出现。

    新环保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但在重庆,按日处罚并不是从2015年开始。2007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就 在全国率先确立了按日计罚制度,并成为新《环保法》立法的重要借鉴。

    环保主管部门:执法权限、手段扩大

     在新法实施之前,对违规企业的处罚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处罚上,部分污染大户往往抱着“牺牲环境无所谓,花点小钱换取更大经济利益”的心理,交了罚款,心安理得继续污染环境。新法实施后,除了“按日计罚”的条款会加重经济负担之外,配套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更是将环保部门的执法权限扩大到更广阔的行政领域,将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本次明确将实施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行政处罚行为列入了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范围,就表示环保主管部门拥有了一定的执法权,这就改变了过去因为没有执法权,环保主管部门面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只能“干瞪眼”的情况。

    更大的权利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新法同时规定,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富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出现违反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等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环保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社会公众对周边环境的关注也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鉴于这种情况,新环保法增设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章节,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在之前的环保法中,是从来没有过的。与此同步实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更是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等细致条款予以明确规定,杜绝了钻漏洞行为的发生。

    新环保法确立了环保公益诉讼、环保“黑名单”制度、重点排污单位排污信息公开以及环评信息公开的制度,环保工作将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评价道:“强化公众参与,尤其是赋予公众参与监督企业违法行为的权利,不但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更有利于公众了解情况,促进理解和信任,避免误会、误判和过激行为发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peggy333(2015-05-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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