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
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
人膜拜的孔子,
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
西周以来
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
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
“
礼
”
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
之以鼻,
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
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
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
“
五常
”
之一儒家思想核心
——“
仁义礼智信
”
,其中
“
仁
”
指的
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
“
义
”
指的是公直、正义,
“
礼
”
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
度和家庭理规范,
“
智
”
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
“
信
”
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
以
“
勇
”
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
——
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
如
“
仁政
”
、
“
德王天下
”
更出现了后面的
“
引礼入法
”
。
但以
“
礼
”
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
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
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
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
秦统
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
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
因其统治
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
——“
焚书坑儒
”
这一重创,
到了汉代,
经大儒董仲儒,
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
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
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
具。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
“
礼治
”
和
“
德治
”
为出发点。
“
礼治
”
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
“
德治
”
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
德主刑辅。
(一)由
“
礼治
”
延伸出的法律观
所谓
“
礼
”
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由
“
礼治
”
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重伦理,正名分。伦理是
宗法家族制度下人与人关系的准绳,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儒家赋予伦理观以法律的意义,
伦理原则与法律融合,
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准则,
又直接视违背伦理的行为
为违法行为,
“
出礼则入刑
”
。礼是儒学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等级制度,即
“
君君、臣臣、
父父、子子
”
。
[3]
孔子的
“
正名
”
,就是要通过立法恢复这种等级名分制的权威,使之
“
名正言
顺
”
,从而保证伦理原则的约束力。孟子也宣称:
“
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
大伦也。
”[4]
强调
“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
,
[5]
这是人伦的
准则。荀子则明确强调
“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6]
这种等
级制度就是把
儒家更青睐
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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