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研究制定有关实施意见,依法对全县公务员、参照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综合管理,逐步实现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三)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制定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认定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加大劳务输转工作力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制定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制定全县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建立完善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六)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制定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的有关规定。
(八)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制度;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职称制度改革与深化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管理与协调工作和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县引进县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制定吸引县外专家来民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县区交流与合作;管理来民工作的县外专家,归口管理全县外出培训工作。
(十)贯彻落实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制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工作并组织实施。
(十二)贯彻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三)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四)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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