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
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
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枉法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
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
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
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
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
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
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
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
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
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
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2011年12月19日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开庭宣告判决。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
至2008年4月9日止).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
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
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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