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工业园政策

家乡区县: 湖南省江永县

江永县享受“少数民族、扶贫开发、西部开发、湘西开发”四项政策,我们将以优质的服务、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环境,热忱欢迎国内外客商来园区投资兴业。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工业园的建设与开发,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大力开拓创新,相继成立了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二十三条优惠政策》等系列政策和措施。
一、财税政策
1、凡是在江永投资的工业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2、引进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资源型工业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农业食品加工类企业,前两年县财政所得部分全额奖励投资者。实行先征后奖,每年年底结算一次。
二、费用政策
3、凡县本级应收行政事业费用一律全免,服务性费用一律按物价部门最低标准的30%收取。
4、县工业园内的工业企业的电费、通讯和有线电视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同类最低标准收取;园区内的物流企业用电、用水与工业类同价。
三、供地政策
5、园区用地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坚持国家用地标准,实行科学、合理、节约、集约用地。
6、在县工业园区内,投资工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行业用地标准提供生产经营用地,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对达到规定投资强度和每年亩平实现税收5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补助购地款。
7、对引进产业拉动作用大,辐射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8、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用于相关工业项目建设,但不得闲置或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9、鼓励客商以吸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入股方式兴办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入股可以采取定死分红、不参与经营、不负责经营风险“一定二不”的方式。
四、“飞地”政策
10、对沿海地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客商来我县共建“飞地”工业园的,按照双方合作开发协议,进行利益分成;乡镇引进项目到工业园落户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地方生产总值统计到引进的乡镇,产生的税收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用工、服务等因素,引进乡镇按比例分成。
11、鼓励外地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客商到我县依法组织投资、开发、建设工业园区,对园区内兴办的工业企业,可按5:5的比例对县财政所得的税收进行分成,分成时限为20年。
五、标准厂房补助政策
12、鼓励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购地兴建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土地价格按工业用地价格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集体名义入股建标准厂房。对兴建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办工业的法人、组织、个人,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助。
六、外贸进出口补贴政策
13、对当年有进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每出口1美元(以海关统计为准)补贴0.04元;每进口1美元补贴0.02元;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联网费补助。
七、用工政策
14、鼓励企业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解决企业对熟练工、技术工需求。
15、在县工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已婚员工,县政府优先提供一套经济适用房租用指标。
16、凡在县内工业企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上学按区域划分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
八、金融服务政策
17、由县财政参股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新办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县政府继续对县内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年终兑现奖励。
九、政务服务政策
18、按照“一门受理、并联审批、封闭运行”的要求,把与承接产业转移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全部纳入政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全程代办制”服务。
19、严格限时办结。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服务申请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和办结。凡新审批的企业,资料齐全的,属县内办理相关手续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0、 对企业实行管理“五不准”:①不准到投资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环保监测和安全生产检查除外);②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和捐赠;③不准对没有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投资企业的车辆罚款和扣分;④不准擅自查封投资企业的财产、账目和吊销营业执照;⑤不准强制投资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
21、加强治安管理。设立工业园警务室,建立全天候警务值勤制度,确保工业园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22、在县优化办设立外来投资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外来投资者的投诉,对违纪违规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及时查处。

小盒子(2015-05-2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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