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我县旅游资源,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旅游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位于我县境内,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生态景观及人文历史景观,主要包括秦长城、春坤山、红花敖包大草原、大仙山、怀朔镇、马鞍山、金山镇人防工程等重点旅游景区景点。
第三条:旅游资源开发要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投资商开发固阳旅游资源,并依法保护投资商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游资源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县旅游开发委员会统一指导下实施。
第六条:开发旅游资源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制定景区建设规划——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申报批准后组织实施。旅游资源的开发管理工作由旅游局负责具体实施。在县政府的统一规划下,由旅游局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局、农牧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以及旅游景区所在乡镇政府进行集中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为开发旅游资源的投资商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旅游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要对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的投资商的资质进行认真考察。对没有实力的投资商不准签约开发。对已签约的投资商,不能按照规定的进度如期完成旅游设施建设的,或经有关部门考察确认无实力继续履行协议职责的,要依法立即取消其开发资格,解除合同。
第八条: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的投资商,应将旅游景区建设详细规划报旅游局,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县旅游开发委员会审核,由县旅游开发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可行后方可实施。
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立项的,由旅游局报送;需上级旅游部门审批的,由县旅游局上报。任何开发旅游资源的投资商,都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县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金融部门不予贷款。
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非旅游设施,应当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的投资商,应当按照固阳县旅游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旅游区的施工建设。旅游区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进度如期完成。
第十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在旅游开发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属、职责进行管理,严禁超越权限进行旅游资源开发的管理。对超越权限违规与投资商签订开发协议的,将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的投资商,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旅游开发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发,造成经济损失和旅游资源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旅游景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景区的经营者全权负责,县消防大队、交通局对旅游景区的防火、道路安全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县工商局对旅游景区的经营质量进行检查监督,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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