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几乎所有的P2P平台一些不轨行为都能够与现有法律对号入座。最主要的几个违规表现是:非法吸收存款,搞资金池。刑法有明确的非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存款罪。面对公众或者说不确定对象吸收资金,并且许诺高息回报,就是非法吸收存款。完全可以对号入座,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搞资金池。同样是面对不确定对象或者一些群体,以高息为诱饵,吸收资金集资。现行法律同样有严格规定,完全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至于平台自身超过自己的实力担保等,前提还是前两者原因造成的。如果不搞资金池、不非法吸收存款和集资,而是项目融入资金与投资者融出资金一一对应,那么,就不存在超过平台实力担保的问题。平台本身只是保证借款项目所有信息真实透明。这才是平台的核心责任。
唯一不同的是,采取了网络平台这个无边界、高效率、信息对称性强的方式来撮合借贷双方的信息而已。这是与线下民间借贷的本质不同。也即传统民间借贷搬上网络而已。
因此,在现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对号入座管理P2P平台的情况下,监管的当务之急不是出台高门槛的监管政策,而是依据现有法规对号入座查处违法P2P企业。
目前,关于P2P平台监管细则出台“谣言”四起。以笔者看,完全没有必要捉急出台所谓的监管政策,更不能出台所谓的3000万元资本金注册门槛的行业准入。笔者认为,监管重点首先放在给P2P平台准确定性上。赞成将P2P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平台,而不是信用中介平台。这样的话,就不应该把P2P平台划到金融类企业里,也没有必要按照金融类企业要求标准去监管,比如:要求金融从业人员资格、按照金融性质设置准入门槛等。
另一个监管重点就是给P2P平台划定红线:不准搞资金池;不准非法集资;不准非法吸收存款;不准超过自身实力担保。同时,P2P平台资金必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最好引进证券客户交易结算保证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模式。
P2P平台胆敢在银监会这个老虎鼻子上挠痒痒,目的是为了增加其信用和公信力,吸引投资者投资。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P2P平台由于资金链条断裂、老板跑路频现,已经使得这个行业的社会信用状况遭受到严重破坏。此前,笔者曾经提醒过,不能让P2P平台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假洋鬼子毁了互联网金融的好名声,看来这个担忧不是多余的。也折射出P2P行业市场化竞争淘汰机制正在发挥作用。由市场机制来大浪淘沙,改变泥沙俱下的局面是最好的选择,而不是行政手段的打压监管。
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一些P2P平台本身已经积累较大风险,不过这些风险的责任主体非常明确,通过P2P平台投资理财者承担的风险责任也非常明晰。一旦仓促出台P2P平台监管政策,导致一大批P2P企业资金链条断裂而出现的风险,P2P企业可能把责任推到监管政策仓促出台上,必将混淆了风险承担的明晰界限。这个严重后果必须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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