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揭府〔2014〕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60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务。2015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改进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烟气治理设施,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要实施烟气脱硫改造,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2017年底前,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工业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全部建设集中供热设施,逐步淘汰分散燃煤工业锅炉。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重点加大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有机化工和医药化工等重点企业全面应用LDAR技术。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2014年底前全市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市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确保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按要求完整上传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底前完成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4.加快“黄标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全面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加大“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力度,确保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V车用汽油;2015年7月1日起,所有加油站全面销售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市区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严控有毒气体排放。按要求分阶段对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广东(粤东)纺织产业生态园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印染企业入园搬迁工作。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适度发展重化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印染行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骨干企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前完成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2014年起,市区禁燃区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步将禁燃区范围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要在2014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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