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投资者独资新办项目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二年由同级财政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独资新办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投产后发生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利润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兴办的项目或企业,经批准,项目建设期间免收本市内行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属上缴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按下限征收。
第十条 本市现有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新增所得税政策:
(一)本市现有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投产达效后,由市财政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所得税为基数,将企业新增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由同级财政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本市新上企业适用本办法。
(三)对投资额度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和本市新上企业可同时享受国家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完善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外来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属孟州范围内审批办理的,有明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当天办结;按规定需要请示的三日内办结;重大问题需要集体研究的一周内办结;需要上级部门审批办理的,三日内上报到有关部门。
对外来投资者需办理的行政许可手续,实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理,由商务局全程代理。
第十四条 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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