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对信访人作出错误的信访处理,促使信访争议妥善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工作三项规程》、《山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由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作出复查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临沭县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为信访复查事项的受理、查办、交办、监督、协调机构。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具体负责信访复查事宜,县直职能部门负有办理指定信访复查事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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