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含常住户口、临时居住)及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户口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迁入本地居住的农村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长期居住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均可申请参加新农合,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其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2015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至少有一人已经参加新农合),出生当年自动获得参合资格。
二、新农合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015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6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360元。因退役、婚嫁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地的农村居民,在2015年2月底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在2015年3月1日以后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460元。2015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至少有一人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出生当年不需要缴纳参合费用。农村五保、低保对象的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农村70岁以上(1944年 12月31日之前出生)老年人参加新农合,其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负担,出生日期以二代身份证为准,无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的须缴纳个人参合费用。
三、新农合筹资采取何种筹资方式?
实行“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和“三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制度相结合。每年1月1日~10月31日为滚动式预缴费阶段,在群众看病结报过程中以户为单位代扣下一年度参合资金。11月1日~12月31日为三定筹资阶段,报销时不再代扣下年度的参合资金,进行现场筹资,对滚动式预缴费阶段中尚未扣足缴费资金的,按缴费标准补缴未扣足部分;对新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参合经费收缴可延长至2015年2月底,逾期不予办理。筹资工作结束后,退役军人、婚嫁人员(外地嫁入本县的)可以在退役、结婚后一个月内凭退役证明、结婚证明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办理当月生效;筹资工作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父母至少有一方已经参加新农合)办理相关手续后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四、参合人员如何就诊?
参合人员须持睢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其个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到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两者缺一不可,并妥善保管,不得相互转借,不得将医疗证、身份证交医务人员、村卫生室人员或其他人员保管,以免您的权益受到损害。
门诊病人在县内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就诊,住院病人在县内县级、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住院,无需办理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徐州市有18家医疗机构为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徐州市和我县境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均实行现场读取身份证信息、即时结报。
五、新农合补偿标准是多少?
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到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为保证尽可能多的医疗费用参与补偿,就诊时应主动告知经治医生已经参加合作医疗;因病施治,能够在基层医疗机构看的病尽量在基层看,避免小病大治和影响补偿比例。镇、县、市的补偿比例如下:
参合人员年度补偿上限为18万元/人。
(一)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为可补部分的45%。门诊特殊病种的专项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70%(不设起付线)。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为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镇级一般诊疗费按60%补偿,村级一般诊疗费按80%补偿。
(二)住院补偿:
1.设立起付线:市外、市、县、镇四级起付线,分别为1500元、1200元/10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超过1万元的住院起付线为1200元,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0元)、800元、500元。
2.补偿比例为
(1)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500元)按85%比例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纳入镇级分级诊疗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人,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以内部分按照80%比例补偿,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2)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含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的病种),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800元)按65%比例补偿,保底补偿为55%;纳入县级分级诊疗管理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人,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以内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补偿费用的20%由收治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
[1].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5%比例补偿;
[2].>10000—50000元的部分,按55%比例补偿;
[3].>50000元的部分,按65%比例补偿。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保底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40%;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种,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住院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以内部分按照45%比例补偿,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的病种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4)转诊到省级以上医院(含市外)住院治疗、在市外务工(或长期异地居住)地镇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1500元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标准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实行保底补偿。
(5)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就诊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视为非正常转诊,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后,按30%比例补偿,均不实行保底补偿。
(6)对20种 重大疾病即: 0-14岁农村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及耐多药性肺结核、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重症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胃癌食管癌、肺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继续实行救治,按各类病种限额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偿,其中0-14岁儿童两种急性白血病补偿标准为限定收费标准的80%。
(7)参合人员因婚嫁、随子女异地居住、探亲、务工等原因,在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县、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发生的住院费用回参合地申请报销。
(8)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参合病人年度自付的合规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可参与大病保险赔付,赔付标准:10000元-50000元部分按照50%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不低于60%比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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