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参照《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规划、财政、物价、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拆迁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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