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2003年6月19日颁布的《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许可证核发时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2003年6月19日颁布的《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日起执行。2003年6月19日颁布的《泰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公布前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许可证核发时的规定执行。的拆迁项目,仍按许可证核发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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