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6月3日,经中央决定,唐山市为全国45个开放城市之一。同年(1959年)6月8日中共河北省委、省人委决定,唐山专署和唐山市人委合并改设唐山市人民委员会。
1960年4月2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撤消唐山专区,原唐山专区管辖的秦皇岛市和迁安、昌黎、乐亭、宝坻、玉田、蓟县、遵化划归唐山市。唐山专区撤消后实际划归唐山市的还有滦县、丰润两县(原为市辖区)和柏各庄农场。同时,唐山市改为省辖市。
1961年5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恢复唐山专区的建制。同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恢复唐山专区的决议。从此,唐山专、市分开,唐山市改为专辖市。[6]
1968年1月6日,唐山市革命委员会成立,隶属于唐山地区革命委员会。
1978年3月11日,唐山市改为省辖市。1982年10月,唐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撤消唐山市革命委员会,建立唐山市人民政府。
1983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撤消唐山地区,实行市管县体制。同年5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撤消唐山地区行政公署,5月15日,唐山地区行政公署停止办公。[6]
1984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唐山市为全国13个“较大城市”之一。[6]
2002年,设立唐山市丰南区,合并原唐山市新区与丰润县,成立唐山市丰润区。
2012年,撤销唐海县,设立唐山市曹妃甸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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