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外来投资者
(一)在市级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按该企业入园后三年内地方所得税收额和工艺要求及标准,免费为企业提供相应的生产用地;筹建企业过程中免收一切规费;企业投产后免交本级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按用地最低成本价出让或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三)投资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次性付清收购费用,其购买费用可减让30%。
(四)投资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承包经营的,除依合同获取规定的收益外,自合同履行起2年内还可以从企业新增税后利润分成50%。
(五)投资兴办开发性农业生产和产品加工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二、方便外来投资者
(一)实行项目申办代理制。投资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园区代为办理,其他项目由商务(招商)局代为办理。从收到申报投资企业所需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二)实行报批服务一站制。设立外来投资企业服务厅,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制”服务,所有审批、收费、年检、咨询等均在服务厅内进行。
(三)实行跟踪协调负责制。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定人员、定项目、定责任的跟踪协调负责制,并建立对项目责任领导的奖惩机制。
三、鼓励外来投资者
(一)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项目或固定资产投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来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由市政府赠送住房一套或轿车一辆。
(二)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可为本人、配偶、子女或2-3名亲友办理城镇户籍手续。其中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可为其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城镇户籍手续。
(三)固定资产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就学享受义务教育保障。
四、保护外来投资者
(一)尊重外商的工作与生活习惯,对外商居住和活动较集中的宾馆、酒店和娱乐场所,由市公安局“外商投资企业保卫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实行“初次免罚制”;查封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财产,须通报市商务(招商)局。
(二)对园区及园外的外来投资企业,行政执法按属地和授权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多头交叉、重复执法现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违者将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许可制度。不经市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随意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四)建立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坚决拒绝,并可随时向市外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举报。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五、奖励有功单位和个人
对于引进投入农业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引进外来投资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或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及其他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计算奖金;
(二)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事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8‰计算奖金;
(三)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其他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奖金;
(四)原来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扩股所在行业的奖励标准,以实际增资扩股额为基数计算奖金。奖金总额的60%给投资者,40%奖励给有贡献的职能部门;
(五)争取到国内外各类组织无偿投入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提取2%作为工作经费,其中40%奖励有功人员;
(六)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含港、澳、台地区)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为人民币;市境内资金应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算在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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