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湘财行〔2007〕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包括驻邵阳市城区以外的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市直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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