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选择

家乡区县: 云南省龙陵县

龙陵县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智力为龙陵服务,为实现龙陵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智力坚持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市场运作;

(二)公平、竞争、择优;

(三)引才与引智并重;

(四)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

第三条 本县所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是指从本县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县所属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人才。

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以当年度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龙陵县引进人才指导目录》为准。

第二章 引进的标准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能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五)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结构有紧密关系的专业人才;

(六)带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来龙陵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

(七)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八)紧缺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九)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智力引进

(一)鼓励引进单位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完善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除正式调动外,引进单位可采取兼职、挂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形式引进人才智力;鼓励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依法在我县开设中介或专业服务机构。

(二)加大县院合作、县校合作力度,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我县承担科研课题和技术合作项目,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特色产业大学研究基地和院士、专家实验基地。

第三章 引进的程序

第八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县情况和引进人才单位的意见,汇总形成全县中长期引进人才指导目录和年度引进人才工作计划,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引进人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直接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智力可按照调入、录用,挂职、短期聘用、兼职、顾问,人才派遣(租赁),项目合作,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等到龙陵创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兼职兼薪、特聘顾问等方式,积极向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纪人。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智力可以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在我县服务期间,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经费补贴及住房优惠政策

1.引进第六条规定的第(一)类人才,给予150万元的补贴,分5年付清,每工作满1年补助30万元。5年内免费提供1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工作满5年后并留在龙陵工作,产权归其所有。

2.引进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人才,给予100万元的补贴,分5年付清,每工作满1年补助20万元。5年内免费提供12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工作满5年后并留在龙陵工作,产权归其所有。

3.引进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人才。给予50万元的补贴,分5年付清,每工作满1年补助10万元。5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工作满5年后并留在龙陵工作,产权归其所有。

4.引进第六条规定第(四)、(五)类人才。给予30万元的补贴,分5年付清,每工作满1年补助6万元。5年内免费提供8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一套,工作满5年后并留在龙陵工作,产权归其所有。

5.引进第六条规定的第(六)类人才,给予20万元的补贴,分5年付清,每工作满1年补助4万元。5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公租房)一套。

6.引进第六条规定的第(七)、(八)类人才,给予10万元的补贴,分5年付清,每工作满1年补助2万元。5年内免费提供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公租房)一套。

7.引进第六条规定的第(九)类人才,给予3万元补贴,工作满3年后一次性兑付,并享有租赁公租房优先权。

(二)其他优惠政策

1.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经确认后,可直接聘入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3.引进人才原单位获得的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予确认,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在岗位数额内优先聘任,有突出贡献的可高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已满的可申请特设岗位。

第十五条 属于挂职、短期聘用、兼职、顾问,人才派遣(租赁)等短期引进的人才智力,享受的优惠政策,视情况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 对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技术合作的引智项目给予安排工作经费,标准按科研课题或技术合作项目承包费的5%计发。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引进人才过程中为我县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委、县人民政府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引进人才在落户、医疗、保险、住房、税收、配偶安置、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手续,妥善解决引进人才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人才智力引进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建设需要安排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乡镇也应设立一定的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

龙陵县引进人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人才兴县”战略,进一步加大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吸引优秀人才智力为龙陵服务,为实现龙陵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智力坚持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市场运作;

(二)公平、竞争、择优;

(三)引才与引智并重;

(四)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举。

第三条 本县所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主要是指从本县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县所属单位工作的人才,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的人才。

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以当年度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龙陵县引进人才指导目录》为准。

第二章 引进的标准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能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

(一)“两院”院士;

(二)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四)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五)获省(部)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技术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我县产业结构有紧密关系的专业人才;

(六)带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来龙陵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较好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的特殊人才;

(七)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八)紧缺专业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九)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智力引进

(一)鼓励引进单位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人才智力,完善人才、智力和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除正式调动外,引进单位可采取兼职、挂职、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与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形式引进人才智力;鼓励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才依法在我县开设中介或专业服务机构。

(二)加大县院合作、县校合作力度,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为我县承担科研课题和技术合作项目,依托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特色产业大学研究基地和院士、专家实验基地。

第三章 引进的程序

第八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县情况和引进人才单位的意见,汇总形成全县中长期引进人才指导目录和年度引进人才工作计划,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对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的引进人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直接向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通过自荐、其他渠道推荐,或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智力可按照调入、录用,挂职、短期聘用、兼职、顾问,人才派遣(租赁),项目合作,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等到龙陵创业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兼职兼薪、特聘顾问等方式,积极向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纪人。

 

赵富怀(2015-06-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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