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人民政府鼓励在我县投资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摘要)

家乡区县: 四川省安县

           (一) 投资新办旅游业企业和餐饮娱乐、房地产开发等第三产业企业(不含金融、保险、证券业),自开业主日起,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二) 投资兴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年起,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两年按100%,后三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三) 收购、兼并县内工业企业,从收购、兼并或营业主年起,以收购前一年的增值税上缴额为基数,所得税按收购前一年上缴额中递增10%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至第三年按3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以上项目增加的增值、所得税、营业税县级所得部分,第一年到第二年按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的比例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四) 新办交通,电力和农业综合开发企业,自投产或营业之年起,按实际缴纳营业税(不含建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第一年按100%,第二、三年按50%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作发展资金。
           (五) 投资我县农业开发型企业一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从有收入主年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1—3年。
2、投资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竹、草)的企业,县上优先争取并安排国家有关基地建设任务指标和国家政策扶持资金,项目建成而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10年内免缴农业特产税、育林基金和农业发展基金。

肖丽娟(2015-06-0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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