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之四

家乡区县: 湖南省岳麓区

疆域

隋朝疆域图隋唐时期,地方官制也逐步完善起来。隋文帝把汉灵帝中平五年(188年)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成州县二级制,并且合并一些州县,裁减冗员,消除权力层叠、机构过多的弊端。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但是仍为二级制。虽然隋朝实行的是郡(州)县二级制,但是实际天下的郡数已经远远超过了秦始皇帝三十七年(前210年)时的60郡或汉平帝元始二年(2年)的103郡,达到了鼎盛时期的190郡。隋廷无法同时兼顾近两百个郡级行政区,所以隋炀帝效仿汉武帝设置监察州监督各郡职务,监察州置刺史,辅官有长史、司马等。当时隋朝有冀州道、兖州道、青州道、徐州道、豫州道、扬州道、荆州道、梁州道及雍州道等监察州。郡(州)级行政区置太守,辅官有郡丞、郡尉、郡正等。在各诸侯王封国置国官,有令、大农、尉、典卫、常侍等。郡(州)之下设有县级行政区,各县置县令,辅官有县丞、县尉、县正等。在首都又称京县,又依地域好坏分成望县或紧县,或是依户口多少分为上、中、中下及下四等。县以下的基础组织是乡、里、保、邻,乡置耆老、里设里正。里正负责查核户口,收授土地,监督农业生产。五百户以上的市镇设坊,置坊正;城敦外设村,置村正,每超过一百户增设一人。

隋文帝改革地方官员任命铨叙制度: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员均由吏部任免,每年考核。州县佐吏三年必须更换,不得连任,不许用当地人,必须用外地人,从而防止了地方豪强地主垄断政权,减少了官商勾结的危机,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隋朝效仿九品中正制,在行政区划上也按照各郡(州)县情况划分上上至下下九等,按照级别不同职官人数品级等都有区别,但是其具体情况记载不多。此外,雍州、京兆郡、长安县等由于政治因素比较特殊的区划,其长官名称、职官配置也有所区别。隋朝灭亡后,后继的唐朝改郡为州,并且也沿袭在州级上建立道级监察区,建立州县二级制。

隋朝疆域方面,在东北地区,隋朝对高句丽连年战争,边界固定在辽水一带。在北疆,隋朝占领之前被突厥汗国控制的河套地区,把边界扩展到五原、定襄等阴山以北之地,降服突厥启民可汗。西域地区,隋朝从突厥取得伊吾郡(今新疆哈密地区)。隋炀帝趁吐谷浑汗国被高车打败之机,攻灭吐谷浑,取得青海一带领地,于河西走廊设置鄯善(治所在今新疆若羌县)、且末(治所在今新疆且末县南)、西海(治所在今青海湖西古伏俟城)和河源(治所在今青海兴海县东南)四郡,深入青海湖及西域东部。西南地区方面,隋初本领有南中地区,在593年设南宁州总管府于味(今云南曲靖市),但数年后因爨族反抗而放弃。南方方面,605年隋朝攻灭林邑国,设置比景郡、象浦郡、海阴郡等三郡,其中海阴在西汉日南郡南,不久林邑人收复故地。早在南朝梁陈之际,南岭俚族首领冼夫人受到海南岛儋耳人的归附。由于冼夫人对隋朝的效忠,使隋朝顺利地管辖海南岛,设置珠崖郡与儋耳郡。

区划

隋朝行政区划有两次重大变化。隋文帝基本统一天下后,鉴于从东汉末年开始的州郡县三级制已经混乱不堪,废除天下郡置,改为州县二级制。隋炀帝继位后,不久将所有的州改为郡,实行郡县二级制,全国190个郡,1255个县。隋朝后期把洛阳为东都。

江都(扬州)、余杭(杭州)、巴陵(岳阳)、新安(歙县)、彭城(徐州)、梁郡(商丘) 大致位置,并不完全重合,仅作参考。

古雍州地:京兆、冯翊、扶风、安定、北地、上郡、雕阴、延安、弘化、平凉、朔方、盐川、灵武、榆林、五原、天水、陇西、金城、抱罕、浇河、西平、武威、张掖、敦煌、鄯善、且末、西海、河源

古梁州地:汉川、西城、房陵、清化、通川、宕渠、汉阳、临洮、宕昌、武都、同昌、河池、顺政、义城、平武、汶山、普安、金山、新城、巴西、遂宁、涪陵、巴郡、巴东、蜀郡、临邛、眉山、降山、资阳、泸川、犍为、越巂、牂牁、黔安

古豫州地:河南、荥阳、梁郡、谯郡、济阴、襄城、颍川、汝南、淮阳、汝阴、上洛、弘农、浙阳、南阳、清阳、淮安

古兖州地:东郡、东平、济北、武阳、渤海

古冀州地:信都、清河、魏郡、汲郡、河内、长平、上党、河东、绛郡、文城、临汾、龙泉、西河、离石、雁门、马邑、定襄、楼烦、太原、襄国、武安、赵郡、恒山、博陵、河间、涿郡、上谷、渔阳、北平、安乐、辽西

古徐州地:彭城、鲁郡、琅邪、东海、下邳

古青州地:齐郡、北海、东莱、高密、文登

古荆州地:南郡、夷陵、竟陵、沔阳、沅陵、武陵、清江、襄阳、春陵、汉东、安陆、永安、义阳、九江、江夏、澧阳、巴陵、长沙、衡山、桂阳、零陵、熙平

古扬州地:江都、钟离、淮南、弋阳、蕲春、庐江、同安、历阳、丹阳、宣城、毗陵、吴郡,会稽、余杭、新安、东阳,永嘉、建安、遂安、鄱阳、临川、庐陵、南康、宜春、豫章、南海、龙川、义安、高凉、信安、永熙、苍梧、始安、永平、郁林、合浦、珠崖、宁越、交趾、九真、日南、比景、海阴、林邑

7 政治制度
中央制度

南北朝时期政府组织繁杂,隋文帝废除了北周仿照《周礼》所创立的六官制度,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全面性的发展中央集权。隋朝设有三师、三公虚职,品位崇尊,并不主事。隋朝皇权极大,相权被分给尚书省(尚书仆射)、门下省(纳言)与内史省(内史令)三个机关,使其互相牵制,又受制于皇帝。内史省起草诏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职掌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执行政令,是行政机关。另外,如果有官员有“参掌机事”称号,也是宰相之一。尚书省是行政中心,“事无不总”,下辖六部,六部的命令再交给九寺五监执行。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由御史大夫负责,掌管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而都水台掌管河道运输、管理隋唐大运河与沟渠灌溉。

尚书省主要由吏部、礼部、兵部、民部、刑部与工部等六部组成,每部又分为四司。吏部是六部之首,掌管官员选受、升迁、封赏、考绩等人事业务,对国家政治起决定的作用。户部掌管户口、税收、会计等财务业务,主要维持朝廷开支。礼部掌管礼仪、祭祀、贡举等礼仪、外交业务。兵部掌管武选、勘测、将士训练、武器生产等国防业务。刑部掌管命令、刑法、徒隶、按复献禁等法务业务。工部掌管山地湖泊、农业、营建、手工业及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等经济、后勤业务。九寺五监是中央政府的办事机关,九寺分为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与太府等;两监有国子监和将作监。寺监执行六部所下达的命令,执行完后必须“申复所司”。处理具体事务时,寺监同六部有隶属与承受的关系。

地方制度

隋代地方上分为州、郡、县三级,后于开皇三年废除郡的行政设置,以州直接统县。隋代州的长官每年年底都要进京述职,称为朝集使。朝廷则派司隶台官员或别使巡省地方。

科举制度

萧梁的梁武帝时为了选拔有用人才已萌生出“举明经”的明经科的科举制度,但是魏晋以来的九品中正制仍然延续。隋朝时,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年),正式设立科举制度,取代九品中正制,自此选官不问门第。科举制度初期设诸州岁贡,规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选送三人,参加秀才与明经科的考试;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增设进士科。当时秀才试方略、进士试时务策、明经试经术,形成一套完整的国家分科选才制度。当时以明经最为高级,进士试居次。

当时选士制度只称为秀才科,与唐之科举有一定区别。秀才科可谓科举的开端,相较于唐代是为不完善的考试制度,对实际取士作用不大,但已改变了门第垄断官职的局面。科举制度顺应了历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应有的地位的要求,缓和了他们和朝廷的矛盾,使他们忠心拥戴中央,有利于选拔人才增强政治效率,对中央集权的巩固起了积极的作用。而作为中国历史上创新的科举制度在隋的实行,也为唐朝提供了经验,使科举制度最终在唐朝成熟,逐步发展成中国历史后半业的重要制度,隋做了一个开创者的角色。

法律制度

北周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于581年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

《开皇律》 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史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规定对十恶者要严惩不贷。《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8 军事制度

隋朝时期釉面勇士俑军事制度方面,隋朝分置诸卫,统率军府宿卫的制度源自西魏北周时的十二大将军制,设置司卫、司武官,统率府兵宿卫宫禁;又有武侯府统率府兵巡警京城,各置上大夫。隋初沿北周之制,隋文帝设置中央管理机关为十二卫,此即十六卫的前身。十二卫分为左右翊卫、左右骁骑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候卫和左右御卫。十二卫负责戍卫与征战,戍卫分为内卫与外卫。有。天灾人祸交加,官吏勾结商人哄抬物价,地主富豪也乘机高利盘剥,爆发了隋末民变。

手工业

聂乐(2015-06-12)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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