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全县有山地面积29.2万公顷,其中石灰岩山地达15.13万公顷,占山地面积的51.8%。林业用地22.57万公顷(含岩石裸露地),有林地8.9万公顷,其中:杉树2.48万公顷、松树2.38万公顷、阔叶林3.23万公顷、经济林0.72万公顷、竹林0.09万公顷等,活立木蓄积量为477.8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8.2%,是粤北重点林区之一。北部山脉连绵,属南岭之余脉,林木以天然林为主;中部以喀斯特地形为主,林木以灌木居多;南部山地则以人工用材林为主。县内有1个市属国营林场、2个县属国营林场、6个林业站和1个国营苗圃场。
阳山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气候区,一年四季受季风气候影响。冬凉夏热,无霜期长,冬偶降雪,雨量充沛,山高雾多,适宜各种林木生长,尤以速生树种生长迅速,一般10~15年可成材。林区主要分布于杨梅、黄坌、秤架、七拱、大良、白莲等乡、镇,尤以秤架瑶族乡为重点。秤架瑶族乡内设广东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秤架和龙潭角两个管理站,面积11.7万亩,是广东省七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最大的一个保护区。
建国前,阳山县森林主要是天然林,林业基础极为薄弱。林区交通闭塞,保存原始阔叶林较多,单株材积大。部分纯针叶林或近居民耕作区的林木,则常遭山火为害,加上生产水平低、工具落后,劳动强度大,木材产量少,利用率低,森林资源得不到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
建国后,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通过土地改革分得了山林土地,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林业生产,组织全县人民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荒山的活动。林业生产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7年,为创办林业阶段。建国后,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到了山林土地,县人民政府开始建立林业机构,组织林业生产队伍。1954年创办了县属国营苗圃场,并在大崀乡创办了第一个林业生产合作社,翌年发展成17个林业生产合作社,并创办第一个县属国营杨梅林场。1957年,又建成了天门岭、五元坑、黄坌、水井、城北、鱼沙坑、大坪、六冲、大洲塘等10个县属国营林场,有林场职工265人,生产经营面积1.61万公顷。8年中,全县人工造林面积为8859.3公顷,年均造林1107.4公顷
第二阶段,1958~1978年。这20年间,林业生产几经起伏,并遭受了三次严重破坏。第一次是1958~1959年,在“大跃进”全民大炼钢铁运动中,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大军”到林区大规模砍伐林木,用木材烧炭炼钢、炼铁等,大放“财经卫星”不仅县内组织人砍伐,广州、台山、鹤山等地也组织数百人前来砍伐,杨梅、凤岗、孟山一带林木遭到洗劫,全县公路旁、村旁及小江、大良、七拱、太平、青莲等公社沿河两岸林木几乎被砍光。青莲公社河上几个沙洲的茂密林木全被砍光。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1961年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颁发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和《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县委也据此制定了《1966~1970年阳山县农村发展工作规划纲要》,决心让阳山成为:“远山高山松杉山,近山矮山花果山,河岸两旁皆绿竹,油茶油桐满山间”。全县实行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造管并举,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坚持“谁种谁有”的营造政策,并对杉木育苗、抚育、造林给予钱、粮补助,同时也进行了第二次山林发证。林业生产得到逐步恢复。1964~1967年,县兴办黄坌林场万亩油桐场、杨梅万亩杉林场和水口、东山万亩棕林场,江英公社办起了3000亩茶场和300亩优质果园。全县有123个社队林场,有固定场员1200多人,经营面积3.2万公顷。4年间,全县人工造林2.1万公顷(其中杉木造林6446.3公顷),年均造林5241.9公顷。1966年春,进行了阳山县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飞播造林,在附城元江、黎埠水井、大崀坑塘等地飞播1.7万公顷,是年,还开办了秤架采育场,面积5333公顷。第二次是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使刚刚恢复的林业和各项管理制度又被冲掉,加上实行大队核算,林业所有权全部收回大队,不允许社员有“自留山”、“自留树”,大割“资本主义尾巴”,借口“靠山吃山”,大部分社队林场的林木被砍光,林场解体。1973年后,县林业局重新恢复建制,林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是年,全县造林7212.5公顷,其中杉树造林3486.7公顷,成为阳山县历史上杉树造林最多的一年。第三次是1975~1978年,由于强调大造林,实行“高标准人工造林”,出现盲目毁掉残次林、阔叶林去造杉林的现象,尤其是1978年,在秤架、白莲、黄坌、杨梅等林区公社,大办采育场,作为公社、大队、生产队联营企业,强调“砍伐一把刀”,实行集中砍伐,只付低微山价,便可平调大队、生产队的林木,严重损害了大队、生产队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因此,出现了社、队、私人竞相“乱砍滥伐”的情况,使“大造林、造大林”变成了“乱砍伐、大毁林”。这4年,全县人工造林面积仅有6000公顷,比1973年一年的人工造林面积还少。
第三阶段,1979~1985年,是林业恢复和发展时期。1979年4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林业生产有了保障。1981年,县委、县政府制订了《关于稳定山林权属,划分自留山的决定》,首先在大崀公社搞林业“三定”试点,然后在全县铺开第三次山林发证工作,建立了林业生产家庭承包责任制,明确集体、私人在林业生产上的责、权、利,涌现出一批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和联合体,调动了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1982~1985年,全县人工造林面积3.23万公顷,年均造林8066.8公顷,其中仅1982年就造林9124.7公顷。[16]
第四阶段,1986~1995年,为林业生产迅速发展阶段。1985年冬,为贯彻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造林绿化步伐,尽快绿化全省的决定》,阳山县委、县政府随即作出“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阳山”的决定。1986年,县委书记、县农办主任、林业局长分别在七拱镇的塘坪、大崀乡的茶坑、水口镇的婆迳率先创办造林点,面积314.1公顷。1987年,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带领部、委、办、局117个单位到全县各乡镇共办造林点86个,面积达15.73万公顷,实行单位包点,领导负责,限期消灭荒山,实现绿化,从而全面掀起造林绿化高潮。1990年冬,省委书记林若到阳山检查造林绿化工作,要求阳山在石灰岩山地造林绿化。翌年春,县举办造林绿化、治山致富图片巡回展览,进一步推动造林绿化工作。1986~1993年,全县实际人工造林面积13万公顷,飞播造林4万公顷,封山育林10万公顷,培育各种苗木6000万株,推广种植适合石灰岩山地生长的任豆树约5000公顷。全县机关、厂矿、学校、住户改烧柴为烧煤、烧气的3842户,农村中:改烧柴为烧草3.9万户,占农村总户数53%;改烧柴为烧煤3655户,占农村总户数5%;用沼气2190户,占农村总户数3%。1993年9月,经广东省绿化委员会组织验收,阳山县实现绿化达标。1994年5月,经广东省林业厅验收,阳山县石灰岩山地实现绿化达标。1995年,全县有林业用地面积22.57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477.28万立方米,林木蓄积总生长量20.52万立方米,森林资源年消耗量7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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